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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霸王条款”某影楼被罚款一千元
2012-10-13 11:00:31
鹤壁网    

  10月11日,一对年轻男女到河南鹤壁市山城工商分局红旗工商所,举报山城区长风中路某影楼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

  接到举报后,山城工商分局的执法人员到该影楼调查发现,该影楼的墙上粘贴了一张“顾客须知”,其中第四项为“因停电、气候突变、交通阻滞、器材机械故障等导致的作业事故,本店不作额外的补偿赔付。”“顾客须知”的最后还印有“本须知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字样。执法人员认为,“顾客须知”为该影楼自行订立的格式条款合同,且第四项存在排除消费者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的内容,属于合同违法,遂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该影楼警告并罚款1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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