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获授权用照片 侵犯肖像权
2008-06-27发布
为顾客拍证件照 未收费用 后将此照摆放在橱窗内 被起诉———
基本案情
小刘在某影楼拍证件照,影楼未收他相关费用,小刘的底片保存在影楼。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影楼将小刘的证件照摆放于橱窗展架内。
小刘发现后,找到影楼负责人要求撤掉他的照片。随后,影楼将他的照片从橱窗中撤除了。
小刘认为影楼未经同意使用他的照片用于商业目的,严重侵犯了他的肖像权,给他的名誉造成严重影响,所以要求影楼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他精神损失费7万元。
影楼则称,当时双方有口头协议,影楼不收取小刘拍照费用,底片留存于影楼使用。小刘提出悬挂其照片是侵权行为后,影楼当即将他照片从橱窗内撤出。因双方有协议,不应认定影楼侵犯了小刘的肖像权。
西城法院经审理,判决影楼向小刘书面道歉,赔偿小刘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官析案
田静法官: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影楼无法证实小刘授权其使用照片,所以其未经小刘许可,在影楼展示橱窗内使用他的照片,这种行为应认定对小刘的肖像权构成侵犯。小刘让影楼赔礼道歉理由充分。
因影楼使用小刘照片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的损害结果,小刘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实际损失,小刘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的数额过高,但影楼作为侵权方,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由法院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