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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照大小眼 告影楼怒瞪眼
2008-07-04发布

    因不满婚纱照把自己拍成大小眼,对照片的设计也不满意,顾客怒将影楼告上法庭。昨日,禅城法院公布案情,影楼被判退回顾客预付款1500元。

  去年4月1日,黄某、李某支付订金1200元,在佛山市某影楼选定了3600元的婚纱摄影套餐(含40张照片)。11月21日,双方商定变更套餐中室内照服饰,原告又补交了定金380元。12月9日,被告为原告拍摄了100多张婚纱照以供挑选,并收取了套餐余款2400元。同月20日,原告在审查照片的电子版本时发现部分照片存在质量问题,比如照片中黄某的眼镜框挡住了一只眼睛,看起来像一只眼睛大一只眼睛小等。随后原告在100张照片中选定40张照片作为套餐外,还追加预选了14张底片,并另行支付了定金460元。同日,被告又通知原告去审阅照片的版面设计,但原告认为设计中配色、配字有问题,要求重新设计。今年1月5日,被告再次致电原告审阅版面设计时,原告拒绝。后原告以被告设计制作严重不符合要求、影响其在今年2月举行婚礼时使用,已构成重大违约,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合同,被告返还3600元预付款及双倍返还定金380元和460元,共1680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自己并未违约定,是按照原告要求设计版面,且对原告不满的3个版面进行了重新设计,但原告却拒绝审查从而导致合同迟延履行。诉讼中,被告确认在原告缴纳的款项中尚有1500元未发生费用。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从原告挑选了40张照片作为样片,并另外临时追加了14张来看,并不妨碍原告从中挑选出符合约定的照片。故应视为被告在拍摄环节上不存在违约行为。在版面设计环节,由于婚纱照的版面设计属于带有审美性质的智力行为,要达到和谐统一,除了设计人的主观认识外,还需要定做人充分发表意见。而被告在今年1月5日即要求原告再次审查版面设计的效果,而原告拒绝审查,怠于履行版面审查的合同义务,致使婚纱照无法在原告婚礼前制作出,故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双倍返还定金。鉴于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确实存在拍摄的照片部分存在质量问题以及服务态度不好的行为,故法院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判令被告应返还原告尚未发生的部分费用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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