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拍婚纱照 顾客欲退预约金起纠纷
2010-03-24发布
转载自:今视网
陈小姐曾与南昌市巴黎婚纱步行街店签署了一份摄影预约单,并付了300元的预约金,对方表示可以保留2年的有效期。由于学习、工作等原因,陈小姐一直没时间去拍摄。今年3月初,她要求影楼退回预约金,却遭到拒绝。交涉无果后,他向南昌市东湖区消协投诉。3月22日,记者了解到,经消协调解,该影楼已退还陈小姐240元预约金。
陈小姐称,2008年9月15日,她来到南昌市巴黎婚纱步行街店看艺术照,准备拍一套价值880元的艺术写真。在服务营销人员的说服下,她签署了一份摄影预约单,并交了300元预约金。对方表示可以保留2年的有效期。由于陈小姐当时在校学习,没时间去拍摄,现在准备去外地工作,短时间内不会回南昌,于是她打算前往影楼退回300元的预约金。
今年3月初,陈小姐就退回300元预约金与巴黎婚纱影楼步行街店进行协商,但影楼负责人以双方已签署合同及公司有规定不能退回预约金为由拒绝退款。影楼建议陈小姐可将婚纱摄影的拍摄转给其他朋友或换摄影套餐。双方僵持不下。3月15日,陈小姐前往南昌市东湖区消协投诉,后来在消协的调解下,影楼表示同意退还240元预约金。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认为,双方签署了预约合同,如果影楼能证明自己为签订拍摄合同做了准备,花费了一定的人力和物力,那么另一方就得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如果没有,当顾客不去拍照时,影楼是不能基于“行规”拒绝退回预约金。现在经消协调解,影楼扣除其中的60元违约金是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