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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外观点]不必对“裸体摄影”过度敏感
2010-04-03发布

结婚是人生头等大事,拍摄婚纱照则是婚礼前的重头戏。但近日,如今,许多准新人不再满足于传统婚纱照“千人一面”的造型,纷纷追求个性化婚纱照。读者李先生报料称,在假日广场某摄影机构打出可拍“天体写真”或“天体婚纱”的广告牌,以满足一些准新人们的个性选择。昨日,记者采访时发现,对这一前卫之举,社会各界褒贬不一。

对于这件事情,我觉得有几个技术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天体摄影”是否会泄漏个人隐私,这需要严格的监管和预警机制,包括行业协会的规则约束等等;二是“天体摄影”的尺度把握需要双方的约定。除此以外,笔者以为没有过多的担忧,更不会扯到“有伤风化”上来。

结婚照摄影属于公民权利,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面,公民权利有许多种,一一罗列是无止境的,因此,有一些原则可以帮助我们界定一些行为是否适当,例如“法不禁止即为自由”可以衡量公民权利,以此原则来观照“天体摄影”结婚照应该并无不妥,个人有摄影的自由,有裸体摄影的自由,有记录的自由,只要这些行为不妨碍和干扰其他公民的生活状态就是可行的。举几个例子说明这个观点,如果你的“天体摄影”到了大街上,引起交通阻塞,显然妨碍了公共生活,就必须约束;如果你未经同意传播了客人的隐私照片,显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利,必须约束;如果你违反约定,私自保留客人的隐私资料并刻意宣传,也必须要约束。等等等等,很显然这些行为都不是结婚照“天体摄影”本身的问题,而是因此延伸出来的其他问题,就如同菜刀本身无罪,用它伤害并非它的过错,道理是一样的。

与公民权利的“法不禁止即为自由”相对的是公共权力的“法不授权即为禁止”,这一点恰恰常常为人们所忽略。笔者联想到最近几天在媒体上比较热的另一件事。27日上午,江苏连云港市东海县黄川镇两名农民为阻拦镇政府强拆自家的养猪场,二人浇汽油自焚,68岁的男子陶会西死亡,其92岁的父亲陶兴尧被烧伤。目击者称,两人自焚后,拆迁工作人员并未施救,拆迁工作也未停止。这件事之所以恶劣就是因为当地政府在法无授权的情况下(事后记者调查该地方镇政府并未取得有效地拆迁合法手续),强行拆除私人房产,导致九旬老人携子自焚的惨剧,这就是属于权力失控的暴虐了。

这或许和“天体摄影”风马牛不相及,然而笔者表达的意思应该是清晰的,那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与“法无授权即禁止”是两个意思完全相反却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谚语。对私权力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不禁止公民去做的行为就应该视为允许,政府就不应干预。公民的生命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知情权、免于恐惧权……都是“天赋”的、与生俱来不言而喻的合法权利。诸如天体摄影、夫妻家中看黄碟等皆在此列。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让权力进笼子”这一点应该也成了共识。

天体摄影属于私权,那就让它自由的发展吧。当然,反对的人也有他的道理,无须过度敏感,这是另一个公民权利,那就是“言论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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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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