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好胡兵“婚纱照”遭遇“被代言”
2010-04-26发布
转载自:北京晨报
艺人陈好和胡兵于2007年联袂拍摄过一组婚纱摄影作品,而作品的著作权人——上海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发现该组作品中的一张照片,未经其许可,出现在一家医讯网站上。
该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将这家医讯网站的开办者告到法院。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原告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诉称,2009年9月,公司从上海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手中,受转让后享有陈好、胡兵婚纱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但北京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将该组摄影作品在一家医讯网站上使用。
原告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认为,被告网络科技公司未经授权,私自使用和传播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代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该公司要求网络科技公司支付各项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2万元。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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