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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婚纱照货不对板?
2010-06-18发布
转载自:深圳特区报

  原本高高兴兴地去拍摄婚纱照,不想惹出了一场官司。昨天,深圳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因婚纱拍摄而引发的官司,市民陈小姐和婚纱影楼对簿公堂,陈小姐称影楼违约,影楼则认为自己是在按合同办事。

  2009年8月8日是个吉利的日子,陈小姐与福田区某影楼签了一份预约单,拍摄婚纱照,拍摄场景包括海景、园内景、室内景等地方。当时陈小姐支付了费用3000元,9月22日,又支付了化妆等费用370元。

  顾客称相册质量有问题

  拍摄完并选定照片后,影楼在制作提交相册给陈小姐时,陈小姐不满意了,她认为根据对方提供的样本以及最初的承诺,影楼应该在相册的每一页安排2张左右的照片,而影楼提供给自己的两本相册,一本18寸,一本12寸,两本均12页,一册安排了35张照片,另一册安排了38张,也就是说每一页平均安排了3张甚至3张以上的照片,影响了相册质量。陈小姐还称,当时约定了每一册要安排40张照片入册。

  事后,陈小姐向福田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影楼负责人,要求对方退还已交的3370元,并按一倍订单金额赔偿。

  影楼成被告后连连叫屈,他们称相册完全是按合同制作的,陈小姐要求将相册制作成20页,这在技术上或合同要求上都是没道理的,而影楼也将10页调整到了12页。

  一审认为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

  福田法院今年2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根据合同,双方均未对相册页数进行约定,根据惯例一般也是10页,影楼调整到12页也并无不当,且影楼已完成摄影、相册制作等工作,合同大部分履行完毕,陈小姐并无证据证明影楼存在欺诈。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陈小姐诉讼请求。

  昨天二审开庭时,陈小姐到庭,影楼负责人则委托代理人出庭,双方均重申了自己一审时的意见。法庭在庭审后组织了调解,但未达成共识。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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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照, 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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