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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军人穿军礼服举行婚礼 称比交换钻戒更有意义
2010-06-21发布
转载自:解放军报

  军人韦力和高中同学蒋晶晶举办了婚礼,韦力按照新条令的规定,穿上了军官礼服。

  新《内务条令》第九十二条规定:军官结婚举办仪式、与家人合影,可以着军官礼服。

  新《内务条令》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师以下部队在日常工作、生活时可以统一着作训服。军以上单位机关工作时间在营区内,也可以统一着作训服。

  新《内务条令》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军人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

  新《内务条令》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军人不得参加地方组织的选美、模特比赛活动。

  近日,军报刊发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后,一条规定引起了广州军区某炮兵团宣传股长韦力的注意:“军官结婚举办仪式、与家人合影,可以着军官礼服。”

  时隔不久,韦力和高中同学蒋晶晶举办了婚礼,韦力按照新条令的规定,穿上了军官礼服。威武的松枝绿、金黄的绶带、鲜艳的军旗……英俊帅气的新郎和身穿洁白婚纱的新娘一亮相,立即赢得满堂宾客喝彩。

  韦力告诉记者:“看到新《内务条令》的规定,我太高兴了!婚礼,是我人生中一个重要的日子,身穿礼服,婚礼更有军人特色。另外,我感到,军装象征着军人的忠诚与责任,身穿礼服与爱人走进婚礼殿堂,比交换钻戒更有意义!”

  掌声中,香槟酒斟满“幸福塔”。瞧,这对新人笑得多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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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戒, 礼服, 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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