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已成立,判定还需过程
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法处处长)
侯谢作品中使用他人作品前应该取得他人许可,侯谢所购买光盘中的权利说明,并不能清楚地表明购买者可以对光盘中摄影作品进行任意使用。即使光盘制作者从原作者处购买了光盘中所有作品的版权,但人身性权利是不可以转移的。侯谢在参评时应该说明其素材作品的原作者,因此,侯谢创作的作品涉嫌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投稿者和大展组委会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合同关系,双方的关系应该由合同法来调整,组委会只能按照征稿启事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这也是一种游戏规则,组委会没有权利也没有必要来认定他人作品是否侵权。
素材来源合法与否必须分清
李东涛(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
第一,关于摄影作品的弱保护性。无论是《伯尔尼公约》还是现在的《著作权法》,对摄影作品都是给予弱保护的。这是因为作品的完成必须借助机器。由此产生很多问题,特别是数码相机广泛使用以后,如何确认作者,如何判定侵权,成为审判的难点。
第二,关于二次创作。著作权法规定,基于评论介绍的目的,适当引用他人作品进行创作是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何为适当引用?从长期的司法实践看,关键是二次创作的创意是否能够独立于原作的创意。而且,原创的内容不应构成二次创作的主要部分,否则将存在侵权问题。
第三,关于商业目的。参加全国影展评选,没有商业目的就不存在侵权问题,这是不对的。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正版市场,比如读者到图书馆借小说,对小说的市场销售影响很小,不侵权,但如图书馆把小说内容放到网上就会侵权,因为小说因此很难卖了。同样,此次金质收藏作品对原作的市场销售影响很大。这里还应注意,评委会没有责任,过错在作者没有事先声明。
未经原作者许可即加以改编、不加说明即参评构成侵权
阎军(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侯谢的作品虽然和原作品不同,但镜相翻转不构成创作,不能成为新作品。鸟照片的摆布属表达新主题,具有一定独创性,这种思路和表现手法与原作有明显差别。
就改编作品来说,他绝不能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如果只是在家里尝试性地改编,没有问题,但如果把作品拿出来参赛或发表,等于是在行使演绎作品的著作权,这种行为,就一定要征得被改编作品作者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有两点需要厘清:第一,是否经过原著作权人的同意改编作品。侯谢显然是直接从图库拿取图片,没有征得原著作权人的同意。第二,在参评时是否对作品采用他人素材进行了说明。从目前掌握情况看,他并没有说明。因此给评委和公众的感觉是这幅作品的整个画面都是他个人创作。这恰恰符合“剽窃”的基本定义,即把他人作品据为己有。
需要声明的是,我不是说这幅新作品剽窃,而是说他把原素材照片不加说明地作为自己的作品主体部分参评,这个过程是“剽窃”,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个人认为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是肯定成立的。需要讨论的是,组委会能否做这样的决定,能否有判定是否剽窃、是否侵权的职能?个人认为这是法院和版权局才具备的权力。组委会做出处理需要有一定的依据。侯谢本人承认了使用别人作品,也主动申请撤销奖项。应该说撤销没有问题,而关于组委会能否认定剽窃或侵权值得商榷。
按全国影展的规则办事
张秀平(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第一,关于这幅作品的独创性问题。一个作品能否成为独立创作的作品,有没有独创性,每个行业都有各自约定俗成的评判尺度或标准。我想,版权专家们在这方面发表言论缺乏权威度。最好的办法是交给中国摄协的专家们去评判,他们在这方面最有发言权,得出的结论也是最具权威性的。
第二,这幅作品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这是版权专家们最有权威作出评判的问题。个人觉得,参评照片的画面主体来自他人的作品,事前没有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及授权,参评时又对此没有说明,尽管他进行了再创作,但仍然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全国影展组委会对于这类参评作品,不管是故意侵权还是非故意侵权,都应当认定是侵权作品。
第三,如何处理此事。我很欣赏中国摄影报8月10日1版题为《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言论。既然全国影展组委会事前已经定出参评规则,那么就要按规则处理此事。参评者违背了哪一条,就按照哪一条处理。
二次创作要看主观愿望
侯仰坤(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我觉得有关侯谢的摄影作品存在下面几个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是否已经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
虽然目前侯谢认为自己已经构成了侵权,同时主张自己并未构成抄袭,但是从材料来看,我觉得现在就认定已经构成了侵权,下这个结论还为时尚早。
首先,确定不了原作品的作者是谁,真正的著作权人是谁,也无法确定原作品诞生的时间。郭际现在主张自己是原作品的作者,而全景公司则认为是委托郭际进行创作的,但这些内容都是单方面的主张,没有被依法认定。现在首先需要确定原作品是否真正是郭际创作完成的,其次,需要确定真正的著作权人是谁,然后以此来确定该原作品是否已经超过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这些因素都确定不了,就不能贸然地认定是否已经构成了侵权。
第二,是否构成抄袭的问题。
在文字作品方面,“抄袭”的含义比较好理解,就是抄了别人的作品内容放在自己的作品里。当然,还有一个概念是“引用”,在写论文、学术报告和专著时经常要引用他人的作品内容。“抄袭”是非法的,“引用”是合法的。两者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把他人作品的内容在作品中标注出来,是否会引起读者把他人作品的内容误认为就是作者自己创作完成的内容。在文字作品中,只要正确地标注出来就不属于抄袭。但在摄影作品中存在着标注的局限性,无法在作品中标注某处是引用他人的摄影作品。侯谢说他是参照了他人的照片,但是自己也进行了13次的修改加工,增加了小鸟的图片等新的内容,有自己的构思和创作,也付出了自己的脑力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直接认定侯谢的行为就是抄袭行为,我觉得这种结论显得不公平,也不科学。实际上并不是抄袭行为。准确的说侯谢的行为是把他人已经分别发表的树林和小鸟图片作品(摄影作品)擅自进行了汇编和修改,这是一种汇编和修改行为,而不是抄袭行为。
第三,法律责任问题。
侯谢是对已有摄影作品的“二次创作”。如果原摄影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保护,在未经原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汇编和修改他人作品就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具体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汇编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具体的法律责任还要看侯谢进行“二次创作”时的主观愿望,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在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关摄影作品的引用和标注问题还有很多问题值得探讨。
署名模糊有客观原因
章彦奇(北京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参评作品是否构成剽窃?我认为不构成。理由在于,参评作品与原作品存在区别,这些区别体现在主题、鸟照片及鸟在作品中的布局等方面。这些区别特征体现了参评作品具有独创性,所以其应是新作品,不应构成剽窃。
第二、参评作品未注明原作品作者姓名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侵权?我个人持保留意见。理由:(一)参评作品作者所引用的原始素材,即光盘上未注明原作品作者信息,客观上无法引用;(二)就原作品作者与全景图片公司关系,对侯谢而言是无法得知的,即其无法确定原作品是否属于全景图片公司的职务作品,所以客观上给注明原作者或权利人信息带来困难。
那么以何理由撤销对该作品的评奖?建议中国摄协不宜对侯谢是否构成剽窃及是否存在其他著作权侵权问题作出定性判断。可以参评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为由撤销其参评资格,如征稿启事中的第一条第8项、第四条中的第1项。
未加说明已构成剽窃
汤兆志(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
对比之下,侯谢的参评照片几乎都是使用别人的作品。我认为使用他人的作品来源不是问题,无论他用的是正版的、盗版的、或来自图片库的照片均不会影响这个行为的性质。侯谢自己也承认了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但参评时并没有详加说明。当让公众认为他是独立创作这张照片的时候,他的行为已构成剽窃。
有些细节值得探讨
梁勤(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同意阎军律师关于此事的整体分析,我也认为侯谢未经原作者同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可能构成侵权,他未声明使用他人图片作为素材的行为具有剽窃性质。
但是,有一些细节还需要和大家商榷。首先,我认为郭际和全景之间的协议是重要的。因为如果郭际在协议中做出对修改行为的普遍豁免的话,那么侯谢对原作品进行了镜相翻转,是否还涉及到侵犯修改权的问题?这值得考虑。
第二,我也是摄影发烧友,也玩PS,对于侯谢的行为是否属于改编有一些自己的看法。我并不认为这是一个改编作品,即大家说的演绎作品,我认为它是全新的作品。因为这个作品在思想内容已经跟原作大相径庭了。原作表现的是优美的自然风光,而侯谢的作品是环保主题,呼吁关注鸟类的生存现状。这恐怕已经超出了改编的范畴,因为改编是对原作品赋予新鲜表达元素的行为,改编作品与原作品在思想内容上不应该有太大出入,如果在思想内容上发生了质变,那么这种对原作品的利用就不是改编了。这也是摄影人把“郭际原作”称为“素材”的原因。基于这样的理由,我认为侯谢侵犯了权利人的改编权还是复制权值得深思。但无论是改编还是复制,侯谢的行为构成侵权是没有疑问的。
讨论侵权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及其著作权问题没有必要
张广良(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从法律层面来看,本纠纷是一个较为简单的问题。侯谢参评的这幅作品,是在他人摄影作品基础上进行的再创作的,根据版权法的规定,其必须征得原作者同意或授权。现有的证据表明,侯谢的行为构成对原著作权利人的修改权的侵犯。因此这幅参评作品是一幅侵权作品。而讨论一幅侵权作品是否有独创性或其著作权问题没有必要。
至于侯谢和原权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他们涉及侵权的纠纷如何处理,应该由他们自己来解决,和组委会无关。
至于原照片的著作权归属,目前存在几个问题:首先全景公司称是委托作者郭际创作的,委托创作的作品双方在委托合同中对版权归属没有约定的,那么版权仍然归郭际所有。其次,如果按照郭际所说的,是自己创作,再将相关权利转让给全景公司,但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其转让的只能是财产权利,而不能包括人身权利。所以说,即使全景公司是涉及作品的财产权利人,郭际还是该作品人身权的享有者,在此情形下,此纠纷的当事方则为郭际、侯谢和全景公司。
■ 会议结论
作者行为构成侵权违规,须承担责任后果
王郑生(论证会主持人、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常务副主席)
作品中的创意以及值得肯定的主题内容,并不能掩盖作者侯谢在使用他人作品为素材时未取得合法授权这一事实。而且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未加注明,这种行为对全国影展的相关规定也有所违背。即使在使用的图库中找不到原作者的姓名和其他信息,至少也应当在参评表格中注明使用了佚名作者的图片作为素材。不对这一情况加以说明,就可能误导评委认为这是一件从素材到创意都完全由侯谢本人完成的作品,从而给予不应获得的较高评价。
总结各位专家的发言,可以得出本次论证会对事件的结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侯谢的行为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同时也违反了全国摄影艺术展览规章中的有关要求,侯谢应当承担因侵权和违规而产生的责任和后果。会议据此向中国摄影家协会和全国影展组委会提出建议:鉴于侯谢的侵权违规行为,应取消其相关作品在本届影展中的优秀、获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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