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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庆合同应当由行业协会来制定
2011-03-30发布
转载自:南方都市报

  为了更加清楚地约定消费,日前深圳市婚庆服务合同初稿已经拟定,并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最后的修改和完善,一经政府批准,标准合同将在全市推行。

  深化机构改革的重要特征,便是政府简政放权,让行业协会有所作为。可是,“婚庆服务合同”只是让权利义务一目了然的合同文本,何以要政府“亲自”审批?

  不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对于“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或地方标准”,须报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国家对“行业技术”有详细的列举,婚庆合同文本显然不在其中。婚庆合同本身不含有什么“高新技术”,不属于“标准化法”管制的对象,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政府审批难逃制度之手过度干预市场之嫌。

  按说,行业协会是一个合法的“民间组织”,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约行规,“婚庆合同文本”属于行业自律性质,完全是行业协会的职责范畴。而且,行业协会只是政府的合作伙伴,不是政府的下属单位,“婚庆合同文本”何必要上报政府审批?一个合同文本都要经过政府之手,难道行业协会只是个“二传手”?

  婚庆合同文本政府审批,透露出一种行政**情结和包揽一切的行政心态,以为公权力可以无限扩张,对于社会生活可以无孔不入、对于私生活可以肆意渗透,来完成对社会领域的**治理,而对于限权和还权于民一直“非常羞涩”,放不开手脚。可是,这样的权力扩张,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的协调成本,浪费了政府有限的行政管理资源,而且放大政府监管的内生缺陷,监管者势必利用合法权力创造出更多的监管,导致市场无序和资源配置的绝对垄断。如果事无巨细地处理每一个社会问题,疲于应付,效果可想而知。

  所以,为真正实现“效能型政府”以及“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最关键在于权力转换,即政府的“放权”,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扩权”。让政府的归政府,协会的归协会,由行业协会掌握一定的话语权,天肯定塌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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