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tle
图片侵权纠纷多 使用影楼作品应注意产权保护
2011-06-13发布
转载自:厦门日报

编者按:
  图片可以记录一座城市的历史变迁,成为吸引眼球的亮点,也可以记录精彩的瞬间,留下人生美丽的记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每一位知名摄影家都难以摆脱自己摄影的图片被侵权的困扰。近几年,从店面装修到产品宣传,从个人小店到知名公司,图片侵权行为形形色色日渐扩散,图片维权迫在眉睫。
  侵权人往往存在三个认识上的误区:一是认为公开发表的图片可以随意使用;二是认为网络资源可以免费使用;三是认为图片没有署名可以任意使用。基于这样的错误认识,不少商家擅自使用他人的图片做商业广告、产品宣传,而被著作权人告上了法庭。影楼行业是照片艺术的行业,每张照片都包含着摄影、化妆、数码等专业人员的劳动,因此对著作权更应重视。同时我们也应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活动用途更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图片,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是在保护自己的照片知识产权。


  据统计,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从去年9月成立至今,已审理近40起图片著作权被侵犯的案件,侵权主体多元化,侵权形式多样化,侵权手段隐蔽化,这不得不让人深思。

  思明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刘德芬法官说,图片维权一方面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另一方面要依靠全体公民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并在全社会形成共识。形形色色的图片侵权无处不在,维权之路任重道远。我们只有坚决地打击和抵制侵权,才能够有效地净化创作环境,不断激发出艺术创新的源泉。

图片被侵权屡见不鲜

  近几年,从店面装修到产品宣传,从个人小店到知名公司,图片侵权行为形形色色日渐扩散,图片维权迫在眉睫。

  一次偶然的机会,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盖创意公司)的员工在第十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上看到一本产品宣传册,发现他们公司的1张原创图片被一家上市企业厦门某电子公司用在其新款液晶电视的宣传册上,并作为广告推广。该图片作品的著作权属于美国Getty Images,Inc.(下称Getty公司)所有,该公司是一家专业图片经营公司,在全球有几百位专业摄影师为其图片创作服务。华盖创意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

  华盖创意公司发现该电子公司擅自使用其图片后,马上致函厦门某电子公司,要求厦门某电子公司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但该电子公司未予理会。无奈之下,华盖创意公司将该电子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厦门某电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1万元损失。

  实际上,被告方接到法院传票时也觉得很纳闷,这张图片在网络上到处可见,一些网站上可以免费下载,大家都是从网上下载后使用的,难道这也构成侵权?也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思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华盖创意公司已经取得Getty公司合法授权,享有对讼争图片的著作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厦门某电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并用于企业宣传推广,侵犯了华盖创意公司对讼争图片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鉴于本案原告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以及被告的获利,思明区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酌情予以确定,被告厦门某电子公司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4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其实,这只是华盖创意公司诸多案件中的一起,华盖创意公司起诉他人侵犯其图片著作权的案件仅在思明区法院就有15起,在全国各地法院则有数百起。遭遇侵权困扰的当然不止华盖创意公司一家,很多知名摄影家或者图片公司的作品都曾遭遇隐蔽、半隐蔽甚至公开的侵权。

大部分涉案图片为摄影作品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技术对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极大冲击,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重要分支,著作权保护受到的冲击最为严重。

  思明区法院曾争志法官指出,由于数码摄影、电脑绘画技术的兴起,图片的创作变得简单、成本低廉,以数码形式存在的图片作品大量产生,这些作品可以在互联网上轻易快捷地展示、复制和传播。通过互联网复制和使用这些图片的人就难免与图片的著作权人产生纠纷。

  近年来,这类通过互联网获得并使用图片的侵权纠纷案件大量产生,并有增加的趋势。据统计,从去年9月思明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至今,共受理了38件图片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12.14%,其中有37件涉及互联网络传播。而大部分涉案图片为摄影作品,仅有极少数是手绘或者利用电脑绘制的作品。这主要是由于摄影作品的创作相对简单,容易在互联网上搜索获得并下载使用。在思明区法院受理的37件涉及互联网络传播的图片侵权纠纷案件中,有34个案件的涉案图片为摄影作品。

  此类案件中,原告均为专业的图片版权公司或者专业著作权维权人士(统称“图片代理商”),而非图片的原始作者。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分工的逐渐细化决定了摄影师的专长在于创作,而非营销。而图片代理商的介入恰恰可以与之形成优势互补。”

一旦成被告,以各种理由开脱

  一旦侵权人被告上法庭,他们往往能找出各种理由为自己开脱:有的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原始作者的创作过程,无法查实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也就无法得知原告是否获得原始著作权人的转让或授权;有的辩称,原告是有意放任网站转载图片,有意“挖陷阱”让他人侵犯其著作权;有的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图片的著作权尚在著作权法的法定保护期限之内;有的辩称,虽然原告提供了著作权登记证书,但著作权管理部门对著作权登记申请仅仅进行形式审查,因此著作权登记证书不足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

  诚然,在版权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的作品更易于得到法律保护,但目前为摄影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的寥寥无几。

  比较典型的是,不少被告辩称涉案图片在互联网上可以随意搜索获得,免费下载,被告下载使用时也无法得知著作权人是谁,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有的被告则提出,其是从收费网站上,经过付费取得了涉案的图片,但由于通过网上付款,无法拿出购买图片的单据。

  不少专家认为,“《著作权法》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真正以‘保护’机制促图片事业的繁荣发展。”但从案件反映的问题看来,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的完善只是其中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强化。

法官说法:走出认识误区,合法使用他人作品

  思明区法院曾争志法官分析说,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十二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虽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现实生活中,侵犯他人图片著作权的现象屡见不鲜。

  侵权人往往存在三个认识上的误区:一是认为公开发表的图片可以随意使用,看到书报、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表的图片就复制过来随意使用;二是认为网络资源可以免费使用,网络上大量图片可以免费下载,免费下载的图片自然可以免费使用;三是认为图片没有署名可以任意使用,因为不清楚著作权人是谁,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所以不构成侵权。基于这样的错误认识,不少商家擅自使用他人的图片做商业广告、产品宣传,而被著作权人告上了法庭。

  曾争志法官特别提醒大家在图片的具体使用中要注意:第一,免费网站免费下载并不代表可以任意使用,避免网络“馅饼”成“陷阱”。第二,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要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制作方使用来源合法的图片。第三,如果从付费网站上购买了相关图片,则要保留相关票据或者保存网上交易记录。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黑光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

摄影, 影楼, 知识产权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内容、观点、图片、文字、视频来自本站用户上传发布,如有侵犯到您的相关权益,请点击权利通知指引,您可根据该指引发出权利通知书,我们将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立即审核并处理。
· 黑光网 ·
相关阅读
儿童影楼服装道具隐患多 顾客满意度差应注意
N8回馈正版客户 ***数码讲座火热报名中
海口举行热气球世纪婚礼 133对新人共享甜蜜
首届常州婚博会开幕 最大一笔成交额达19万
江苏常州首届婚博会正式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