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非“订金” 不拍照影楼有权不退还
2011-10-26发布
转载自:齐鲁晚报
25日,市民于女士反映,她在一家摄影楼预付了费用拍摄写真照,因时间问题一直没拍,退钱时却被影楼拒绝,因为她与影楼的合约说明中,预付费用是“定金”,此“定金”非彼“订金”,因此不能退还,但于女士却对此不知情。
8月底,于女士来到胜利街的一家婚纱影楼内,交了100元的预付款,准备拍摄写真照。可是,直到10月份,因为时间问题,于女士一直没有到婚纱影楼内拍照,便找到影楼退回预付款,不再拍照了。可是,影楼称在和于女士签合同时,规定了这部分钱为“定金”,按照有关规定,是不能退回这部分费用的。
于女士这才注意到,在交付100元与影楼签订合同时,她并没有在意“定金”说明,影楼也根本没有在和于女士签合同时,做事先提醒。于女士咨询相关部门,得到解释也是,“定金”无法退还。
记者调查发现,“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
但是,“订金”、“押金”、“预付款”等不是法律上的“定金”,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消费者与商家可以通过协调的方式,或者最初的约定,决定是否可以退还,以及退还的比例。
记者从潍坊市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得知,像于女士这样,分不清“定金”、“订金”、“押金”、“预付款”等区别的市民并不在少数,工商部门提醒,在与商家签订预付款合同前,一定要注意分清是否为“定金”,以防陷入不退还的尴尬中。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黑光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