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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国摄影法律维权岁末盘点
2012-01-06发布
转载自:中国摄影家协会著作权工作委员会

编者按:
  2011年,以电子书、手机报、博客、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为载体的侵权行为不断涌现,由于科技进步带来的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文化权益之间的利益冲突依旧显著,新媒体环境下的摄影著作权保护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盘点2011中国摄影的法律维权事件,能很好地回顾和梳理过去一年来中国摄影界各项维权工作的表现以及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也必将更好地引导2012年中国摄影维权事业的开展,进一步促进中国摄影文化事业的持续繁荣。


   2011年,以电子书、手机报、博客、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为载体的侵权行为不断涌现,由于科技进步带来的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文化权益之间的利益冲突依旧显著,新媒体环境下的摄影著作权保护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中国摄影家协会更将“新媒体环境下的摄影版权保护”列为第十届全国摄影理论研讨会的主题发言之一,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也将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作为2011年维权工作的重点。很好地回顾和梳理过去一年来中国摄影界各项维权工作的表现以及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必将更好地引导2012年中国摄影维权事业的开展,进一步促进中国摄影文化事业的持续繁荣。

一、摄影著作权保护事业迎来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而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离不开一个完善的版权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今年7月,关系到我国文学艺术创作者合法权益保障的著作权法正式启动了第三次的修订工作,这是我国为科学应对新技术条件下版权保护所面临的挑战而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现行著作权法已经明显滞后于当今社会的发展。就摄影作品而言,摄影人常常戏称自己是著作权保护的“二等公民”,不仅作品保护期明显低于其他艺术门类,而且有些法律规定的权益无法得到具体的落实。比如,一些尚健在的老摄影家甚至不能对自己某些侵权作品主张权利,因为按照当前法律规定,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自该作品发表之日起50年即终止,有些早期发表的摄影作品已经超过了保护期。此外,由于现行著作法没有明确广播权法定许可付酬操作规程的具体制定主体,导致摄影人的这一权利在实践中很难得到有效的行使。

  与此同时,摄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方式和以往相比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互联网已经成为作品传播的主渠道同时也成为侵权的重灾区,但一个更加合理、通畅的授权渠道并没有建立,导致摄影侵权现象难以有效遏制,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实际利益,也影响到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具备一个科学的著作权立法,摄影版权保护的其他各项工作才可以全面推进。

  中国文联始终强调要把“维权”作为联系广大文艺工作者的一个重要纽带,中国文联所属各协会也纷纷响应,大力开展各种形式的文艺家维权活动。2011年11月26日,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第十届全国摄影理论研讨会”将“更新摄影版权保护制度旧有理念,迎接数字技术新挑战”列为论坛主题发言之一,这在摄影理论研讨会的历史上还是第一次。2011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主席李玉光以及钱海浩等16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向两会提交了《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建议》提案,强烈呼吁修改著作权法中诸多过时条款,并要求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完善著作权法第43条以及增加视觉艺术作品追续权等。2011年9月14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就《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征求权利人组织的意见。该法律规范针对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等5家权利人组织在民事诉讼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该法律文件的出台将更加有效地保护摄影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乘着十七届六中全会召开的春风,中国摄影版权保护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有望通过立法的不断完善和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得到彻底解决,摄影版权保护事业必将迎来一个新的发展高潮。

二、摄影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切实的保障。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摄影著作权保护工作,摄著协的维权工作在业界逐渐得到认可,要求加入摄著协办理维权事宜的摄影人数量不断增加,通过电话咨询法律知识的摄影人更是络绎不绝。

   为了应对新形势下摄影版权保护的新要求,不断探索网络维权的新思路、新办法,摄著协今年的维权工作也主要围绕互联网展开,先后将中国雅虎网、凤凰网、MSN中国网、新浪网、北京青年报网际传播技术有限公司网站、北京盛世典藏文化有限公司网站诉至法院。此外,针对传统媒体的侵权行为,摄著协也开展了一系列的维权活动,先后向北京彼岸青滩高尔夫有限公司、广州聚缘影业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名流(北京)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京隆堂医药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并与中国广播网、山东教育出版社、北京四季春秋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东方出版社、民族摄影出版社等积极协商,有效维护了摄影师的合法权益。

  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摄影作品被侵权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权利人也大都获得了相应赔偿。华盖创意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今年共在上海浦东法院提起18起诉讼,目前仍有7起案件正在审理中,判决结案或和解撤诉的11起诉讼,华盖公司都基本获胜。提起多个诉讼的图片公司远不止华盖公司一家。据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陈惠珍介绍,近年来该院审理了上百起图片侵权案,被告败诉率高达100%。

  2011年8月,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与人民教育出版社签署了教科书法定许可稿酬收转协议,这是自摄著协成立后对外签署的第一份此类协议,在中国的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事业发展历程中具有标志性的意义,表明了摄影作品在以后的法定许可使用中有了一个合理、顺畅的缴费、分配渠道,也意味着作者可以从摄著协领取到摄影作品由于法定许可使用所应得的稿酬,摄影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再一次落到了实处。

三、摄影作品被侵权现象依然普遍,摄影人的法律意识、维权水平有待更进一步的提高。

  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4.29余万件和4.17余万件,而2011年1-10月,全国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2708万件和3.8682万件,同比分别增长42.2%和39.79%。也就是说,2011年前十个月的受理案件数量就超出了2010年全年案件量的近1万件,其中包括大量摄影作品。摄影作品侵权主体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电子书、手机报等新兴文化产业,覆盖范围极其广泛。2011年11月16日,中国移动出版的手机新闻早晚报未经许可刊登了中国文联党组成员、书记处书记兼中国摄影家协会分党组书记、副主席、秘书长李前光1992年拍摄的一幅表现农民形象的摄影作品“进城去”,该作品被冠以“扶贫开发成绩突出”的标题出现在该手机报首页上。在当今数字环境下,由于侵权成本低,授权渠道不畅,此类侵权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的行为大量存在,也是新时期摄影侵权行为的一个新特点、新表现。

   2011年11月,第十四届中国国际摄影艺术展览在浙江丽水开展,其中多件投稿作品因为著作权存在问题被取消了获奖资格,其中不乏“金奖”作品。其实,中国摄影界在2010年就出现过多起由于版权问题引发的热点事件,当事人还因此丢掉了已经取得的奖项,各媒体对此均有大篇幅报道。但在2011年的各种摄影比赛中依旧屡屡出现这种情况,由此可见,著作权保护知识的普及工作还需要不断的加强,摄影人在强调自己作品版权保护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2011年岁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中国美术学院摄影系主任薛华克起诉画家燕娅娅的侵权诉讼请求。法院的理由是“薛华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燕娅娅创作涉案油画时使用了其摄影作品”。这一判决结果再一次引发了摄影人对著作权保护的热议。

   该案件尚未经过二审,仅从目前一审的情况来看,薛华克、燕娅娅的两幅涉案作品的画面确实存在很大程度的相似。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的原理,只要没有抄袭行为,仅根据两幅作品的相似是不能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因为艺术作品只要具备“独创性”,就满足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要求。所谓“独创性”包含两个条件,即作品由自己独立完成,同时该作品要有创造性。在本案中,薛华克不能证明画家燕娅娅曾经接触过其摄影作品;同时,经审理查明,薛华克和燕娅娅也确实在2005年先后采访过画面中的主人公,面对同样一个肖像,不同的艺术家据此创作的作品都会基本一样的,因此,该油画作品是由燕娅娅独立创作完成的事实也同样成立。

   在司法审判中,法官作出判决所依据的是“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是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因此,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的举证就显得至关重要,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不能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四川某摄影人在当地起诉了十余家侵权单位,结果均被判败诉,对此他气愤不已,在与摄著协工作人员的通话中大骂当地司法的“不公”和官员的“腐败”。经了解,这位摄影人由于向法院提交的侵权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没有被采信,因此败诉,这完全是由于他在维权中缺乏基本的常识,所以才会导致败诉的后果。广大摄影人在今后的维权实践中一定要充分吸取这样的经验教训,高度重视证据的采集,以免在维权过程中处于被动的局面。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数字文件的可修改性,法官对于个人打印下来的互联网网页等证据材料不会直接采用,均要经过公证处的证明,这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总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在业界人士的努力下,中国的摄影维权工作在过去的一年中取得了成就,也总结了宝贵的经验,我们有理由相信,2012年的摄影著作权保护事业在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条件下,一定会不断进步,迈上一个新的台阶,迎来又一个收获的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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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中国摄影, 法律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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