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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温州一影楼摄影师拍摄过程中猥亵少女获刑
2012-01-17发布
转载自:中国广播网

  34岁的伍某,在浙江温州乐清虹桥镇开了一家摄影店,因在拍摄过程中猥亵少女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2月9日,叶女士一家准备在新春佳节和和美美地拍一组全家福,以添节日的喜庆和留下美好的纪念。下午,他们来到伍某开的摄影店里拍照。店里的员工开始给叶女士一家四口化妆、选服装就忙开了。小玲十三岁了,叶女士看着女儿小玲可爱,特别给她加拍了一组个人写真。小玲先化妆好后,伍某带他到四楼的拍摄房间拍摄。在拍摄过程中,由于小玲选的礼服有点偏大,几次肩带滑落下来,伍某几次上前帮忙将肩带整理好。拍了十几张后,伍某带小玲到三楼换衣服,由于小玲要的衣服没有到,伍某又把小玲带到四楼的另一个房间拍照。小玲在摆动作时,由于不小心,导致内裤收缩露出下阴,伍某看在眼里,萌生了他的邪念。他以上前整理小玲的裙摆为借口,将手指伸向小玲的阴部并触摸。小玲吓得不知如何是好,楞楞地站在那里。十几秒后,伍某再为小玲拍了几张照片。

  小玲拍完下楼,又紧张又气愤,只想立即离开这个龌龊的地方回家去。小玲的父亲得知自己的女儿被欺负后,立即找伍某理论,要伍某将事情说清楚,不然要报警。伍某装作没事样给小玲父亲递烟,说自己没有做什么,让小玲父亲先带小玲去医院检查,不要把事情闹大,不然会损坏他们店的声誉,要他们赔偿。最终小玲父亲报了警。

  后经过调解,伍某赔偿小玲精神损失13万元,小玲及家人也原谅了伍某的行为。

  法院认为,伍某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鉴于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伍某协助公安机关抓住逃犯有立功表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伍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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