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取回底片
2012-03-06发布
转载自:齐鲁晚报
“俺花钱照相,底片为啥不给?”近日,菏泽市民李女士反映称,她在菏泽一家影楼拍了照片,取照片时商家却拒绝交付拍照的全部照片资料,“太不合理了”。随后,李女士向工商部门投诉,经调解,她顺利拿回所有照片资料。
原来,今年1月份,李女士为庆祝儿子10岁生日,便带着儿子到菏泽牡丹区一家影楼拍了66张照片。之后,经过一家人精心筛选,决定用其中的16张作成7寸幽香仿皮相册,另外做一个10寸的版画摆台,共计花费260元。2月28日,当李女士去影楼领取照片,向影楼索要当时拍照时的全部数据资料时,影楼负责人却称,根据行业规矩,只能把16张制作成为相片的照片资料交付给李女士,如果李女士需要其他的照片资料则要另外收取费用,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此后,李女士与影楼方交涉多次,而影楼方就是不答应退还资料,这可气坏了李女士。无奈之下,李女士只好将影楼投诉到菏泽市工商局牡丹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
“12315”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根据最新《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44条规定:“摄影冲印业经营者应当将拍摄、冲印的全部影像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不得在约定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最终,影楼负责人在法规条文面前承认自己的过错,表示立即纠正这种不正当行为,退还了李女士所有照片资料并向李女士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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