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3月13日),东亚记者从长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获悉,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照《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管范围的规定》,公共场所由原来的7类28种扩展为11类81种。请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被纳入吉林省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具体如下:
1.公共住宿场所:包括宾馆、旅店、招待所等住宿场所;
2.餐饮服务场所:包括酒店、饭店、食堂、会馆、会所、俱乐部等就餐场所;
3.公共沐浴场所: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4.美容、美发场所:包括理发店(洗发、理发、烫染)、美容店(护肤、美容,美体、美甲等生活美容场所);
5.文化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歌厅、网吧、咖啡馆、酒
吧、茶座、儿童乐园、歌舞(乐器)培训场所;
6.体育健身场所:体育馆(含武术馆、滑雪场雪具大厅)、球类(训练、比赛、娱乐)场所、健身场所、 游泳场(馆)、保健按摩场所、公园;
7.文化交流场所: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8.购物交易场所:商场(店)、超市、购物广场、药店、保健品店、书店、室内农贸市场等;
9.公共候诊与交通场所:公共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含火车、飞机和轮船);
10.公众服务场所:包括银行营业厅、邮政营业厅、通讯服务厅、金融证券交易所(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缴费厅、彩票站、干洗店、(火车、飞机和轮船票)代售点、照像馆(婚纱影楼);
11.其它人群密集,流动性较大,易于发生传染病传播的公共场所。
请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到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规模较大的到长春市卫生局办理。逾期不办理将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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