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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盗窃影楼相机镜头 法院依法判刑7年
2012-04-26发布
转载自:河南法制报

  为快速谋取不当利益,一打工者就想到了曾经打过工的影楼,于是趁夜深人静潜入“东家”进行盗窃,谁知在销赃时被当场抓住。近日,河南焦作市解放区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梁某曾在焦作市解放路俏丽影楼打过工,因此对该店照相设备存放、安保情况比较熟悉。2011年12月2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某窜至该影楼内,盗走4部数码相机(价值38342元)、4个相机镜头(价值12539元)、3个引闪器(价值150元)、两块电池(价值134元)及相机包等物。当日白天,梁某将赃物存放在一超市内的储物柜中,后其在销赃时被当场抓住。案发后,赃物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116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经综合考量,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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