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照如何应对”看上去很美“
结婚是一辈子的大事,每对新人都想有一个完美、浪漫的婚礼,以便给自己留下难忘的回忆。越来越多的新人选择了专业的婚纱摄影。可是,由于婚纱摄影市场良莠不齐,喜庆的背后往往只是“看上去很美”,而非称心如意。
被传染疾病,有权要求赔偿
【案例】
2011年12月3日,即葛芳和梁伟一起在一家摄影店进行婚纱摄影后的第三天,葛芳便感到上身奇痒,经医院检查,才知道是被传染上了皮肤病,并因此花费了3000余元医疗费用。经仔细回想,两人最终确定问题出在婚纱上:婚纱虽然外表光鲜亮丽,但由于店主长期没有清洗、消毒,内衬、领口处有许多发黄、发黑的污渍,甚至还有一些异味。葛芳当时就曾提出不能穿戴,但店主却说:“只是拍一会,不会有问题。”并随即将葛芳拉进了更衣室。
【点评】葛芳有权要求店主赔偿损失。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婚姻庆典服务》中也明确要求婚纱的安全、卫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店主明知婚纱已发黄、发黑、有异味,可能存在病毒,却长期没有清洗、消毒,尤其是在葛芳已经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仍不予理睬,客观上也确使葛芳被传染上了皮肤病,明显已违反自身的法定义务。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即店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额外收费,有权拒绝付款
【案例】
2011年12月15日,余雨在一家婚纱摄影店拍摄婚纱照前,与店主约定摄影费、化妆费、婚纱租赁费、制作费、外景费等共计6000元。虽然价格不菲,但余雨并没计较。拍摄结束时,店主让余雨在上百张照片中挑选了50张,用于制作成相册。一周后,余雨前往拿相册时,提出要带走未用于制作相册的底片。但店主表示,必须额外支付1000元费用才能带走,如果余雨不另行付钱,底片将被销毁。
【点评】
余雨有权索要全部照片并拒绝支付额外费用。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已经明确各项收费共计6000元的情况下,如果店主认为余雨要带走未用于制作相册的底片必须额外收费,就必须事先对余雨予以明示,以便余雨自主地进行选择、比较。店主在事先没有告知的情况下,突然增加收费,不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侵犯了余雨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婚姻庆典服务》中,已明确要求婚庆服务公司要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人员和收费标准,交付婚礼音像制品时要将录制过程中的所有原始资料,包括底片、录像带、数码资料等一并交付给顾客。
被擅自拖延,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早在2011年12月25日,魏倩即与一家婚纱摄影店约定,将在2012年元月1日上午9时前来该店进行婚纱摄影,店主必须在11点半之前结束拍摄,魏倩而后不再卸妆并租赁婚纱举行婚礼。可当魏倩依约准时来到婚纱摄影店后,店主基于生意很火,而魏倩已支付2000元定金,反正是“煮熟的鸭子飞不了”,遂不管魏倩怎样催促,仍只顾别人化妆、摄影,将她晾在一边,直到将近12点还没有动手。情急之下,魏倩只好在好友帮助简单化妆之后仓促举行婚礼。
【点评】
店主应承担违约责任。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已有明确时间规定的情况下,店主为多赚钱而置魏倩于不顾,明显构成违约。另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店主应向魏倩返还4000元定金。再一方面,《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即店主在双倍支付定金之后,仍必须为魏倩补办婚纱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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