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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种方式验明归属 摄影师作品被盗用获赔3000元
2013-04-26发布
转载自:南方都市报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昨天(25日)广东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一名摄影师发表在博客里的作品被他人用于商业用途并获利7000余元。在网络世界里,网友习惯用网名发布作品。如果自己的作品遭他人盗用,如何才能证实自己是真正的作者?主审法官朱慧珊提供了6种方式,来确定网络作品的真实作者究竟是谁。

案例回顾:影楼团购盗用他人图片

  梁小明(化名)的网名、QQ名均为“XX明明”。2009年12月初,他在上海拍摄了一组纪念照,经过电脑PHOTOSHOP处理后,先后在太平洋摄影部落、POCO摄影网、ONCITY社区发表该组作品,并命名为“烛光浴”,共17张作品。发表作品时,梁小明均在作品上加有“XX明明作品”和博客地址的落款。

  2011年7月9日,梁小明发现中山市莎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化名)在“58团购网”上发布团购活动信息时,未经自己的同意便使用了《烛光浴》中的3张作品,并且,在使用时,莎莎公司还把梁小明的署名裁剪掉或技术处理涂抹掉。

  双方协商未成,梁小明向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莎莎公司告上法庭。

庭审焦点:究竟谁是作品的真正作者?

  梁小明称,在上述团购活动中,成功购买人数为38人,莎莎公司因此获利7144元(188元/人×38人)。梁小明请求法院判令:莎莎公司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7144元。

  莎莎公司则辩称:互联网上有许多人的网名为“XX明明”,本案作品的作者“XX明明”不一定就是梁小明。

  法院确认,梁小明提交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符合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对梁小明关于其网名为“XX明明”以及其是“烛光浴”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主张法院予以采信。莎莎公司否认梁小明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反驳,对该项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定,莎莎公司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酌定莎莎公司应向梁小明赔偿3000元。法院一审判决后,莎莎公司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6种方式验明网络作品归属

  本案主审法官、第一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朱慧珊提供了6种方式,来确定网络作品的真实作者究竟是谁。

  其一,权利主张人应该提供原始的文件;

  其二,所提供文件的信息应与所涉案作品的信息相一致;

  其三,与涉案作品相关的其他旁证作品;

  其四,有关网络作品的作者信息与权利主张人相符;

  其五,权利主张人能够登录相应的后台操作,以确定自己是相关网络空间的实际控制者;

  其六,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主张人也可以通过公证取证方式或申请法院现场勘验的方式确定自己的权利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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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 侵权,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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