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内化妆致毁容 法院判决员工不赔老板赔
2014-02-1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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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自2010年起就在安徽金寨县一家婚纱影楼从事化妆工作。2011年12月20日下午,同事王某为了完成老板安排的练习内容,就请求李某配合她练习做头发。在做头发的过程中,由于王某操作不当,手中的剪刀不慎割破了李的面部,鲜血不止。为此李某在金寨县人民医院住院十余天。出院后,由于刀口较深,愈合后会留下明显的疤痕,医生便建议李某到合肥做面部整形。于是,李某在2012年1月和11月两次前往合肥做手术,共花去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万元,但当李某找到婚纱店老板台某和王某协商赔偿事宜时,他们是百般推脱,不予理睬。李某无计可施,遂于2013年12月诉致金寨县法院,要求台某和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由于操作不当造成李某的面部受伤,侵害了李某的健康权,给李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费。但在本案中,王某作为婚纱店的雇员,是为了完成老板交代的练习任务才致李某受伤。李某的行为是听从雇主的指示从事的劳务活动,属于从事雇用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案原告的损失应当由雇主,既婚纱店老板台某承担,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