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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纠纷怎么判?如未约定著作权归摄影师所有
2014-05-10发布
转载自:辽宁法制网

【事件回顾】

  备受关注的赵雄韬与漓江出版社、贾平凹、西安市新华书店侵犯著作权纠纷案4月25日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省高院驳回原告摄影师赵雄韬上诉,维持西安中院一审判决。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2002年8月,摄影师赵雄韬为贾平凹拍摄人物特写照片一张,用于2003年陕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图书《贾平凹长篇散文精选》中。2012年8月漓江出版社出版了《秦腔》、《废都》等八部图书,在封面和书脊上使用了上述贾平凹肖像照,未署摄影者的姓名,也未向赵雄韬支付报酬。

  为此,赵雄韬于2013年6月诉至西安市中院,请求依法判令漓江出版社、贾平凹等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同年12月西安市中院判决:漓江出版社立即停止侵害赵雄韬著作权图书的出版发行;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须向赵雄韬当面赔礼道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赵雄韬损失8000元;驳回赵雄韬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赵雄韬不服,向陕西高院提起上诉,要求贾平凹连带承担侵权责任;在华商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000元。陕西高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眼透视:如未约定著作权归摄影师所有

  人像摄影作品的对象是公民的肖像权,不同于其他摄影的客体,它是具有一定的人格权和名誉权的复杂客体。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人像摄影作品,是以特定人物肖像权为客体,通过自己构思、创作,利用感光材料记录人物形象的一种作品,享有著作权。本案中,贾平凹委托摄影师赵雄韬为自己拍摄照片,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规定,贾平凹与摄影师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著作权归受托人即摄影师赵雄韬所有。

  结合本案,可见贾平凹与摄影师之间并未对著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则赵雄韬为贾平凹拍摄人物特写照片的著作权属于摄影师赵雄韬。漓江出版社在其出版的《秦腔》、《废都》等图书的封面和书脊上使用了上述摄影师赵雄韬为贾平凹拍摄的人物照片,未署摄影者的姓名,侵犯了摄影师赵雄韬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以及署名权。贾平凹作为被拍摄者,其享有肖像权。

  本案中,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与肖像权主体不一致,而且发生了冲突。

  此时,贾平凹作为肖像权主体的委托人可否未经著作权人赵雄韬的同意,营利性使用自己的照片,是本案中贾平凹是否承担责任的焦点。但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并未有明确的规定,仅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影楼拍摄的照片有无著作权的答复》中对此有涉及,但此答复与本案不属同一类案件。从陕西高院的判决来看,在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与被拍摄者的肖像权之间,更倾向于保护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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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师,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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