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6月19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举行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座谈会。《送审稿》中规定,职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
这一规定同样也适用于影楼与摄影师。影楼提供器材、场地、模特或客户等条件让摄影师拍照,摄影师创作的作品也属于工作创作的职务作品范畴。该条款如果能最终通过,将对影楼和摄影师作品的著作权界定提供很好的依据。
6月19日,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邀请摄影界相关人士在京举行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座谈会。会上广泛听取了摄影界各方人士关于《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 这是《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送审稿》中,摄影作品的保护力度得到了有力加强,使摄影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进一步落到了实处。会上,针对职务摄影作品的归属问题进行了探讨。
《送审稿》中第二十条 职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以及报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职工专门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
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的,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职务作品并对其享有两年的专有使用权。
依本条第二款规定,职务作品由单位享有的,单位应当根据创作作品的数量和质量对职工予以相应奖励,职工可以通过汇编方式出版其创作的作品。
新著作权法送审稿中规定在职工在职期间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归属当事人约定,这一些条例维护了摄影记者的权益。但是条例中也指出,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职工享有,但专门为完成报道任务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享有署名权。但是,请问各位摄影记者朋友们,有几位和单位有过这样的约定?这也提醒了各位摄影记者在入职的时候,可以和相关单位约定摄影作品的归属问题。
长期从事摄影行业的中国法制报摄影部主任居扬认为,目前的媒体和摄影记者之间,很少有关于这个的约定。她认为记者在任职期间,单位确实提供了拍摄机会、器材、差旅费等方面的便利条件,但是优秀的作品与摄影记者本身的素质也是紧密相关的。这部分作品的归属权和财产权可以由单位和作者按照一定比例分配。或者可以按照作品的类型分,是新闻图片还是摄影记者本身创作的,并非单位委派的作品,不同类型的作品的归属权问题还有待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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