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楼因擅用顾客婚纱照进行网络宣传 赔偿千元
2016-07-20发布
转载自:晨报
一婚纱影楼在给顾客拍摄婚纱照后,未经顾客同意,为了宣传婚纱影楼的业务,将顾客照片在婚纱影楼的微信上发布。近日,淇滨区人民法院判令淇滨区某婚纱影楼以书面形式向李某、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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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丈夫张某到被告淇滨区某婚纱影楼拍摄婚纱照。淇滨区某婚纱影楼未经二原告同意,私自通过其微信发布包含二原告的20余张婚纱照片的文章,并附有被告的地址、电话以及二维码。
二原告知道后,要求被告将包含有他们婚纱照片的文章从微信删除,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但是未果,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本案中,该婚纱影楼未经李某、张某许可,擅自将二原告婚纱照片上传至该婚纱影楼微信上,并附有被告地址及联系电话,具有广告宣传性质,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二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