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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照现“第三者” 摄影店被判返还1500元
2017-06-02发布
转载自:辽沈晚报

  拍摄一套美丽的婚纱照,定格欢笑的瞬间,留下爱的印记,这是每对新人的心愿。
 

  沈阳的张丽(化名)花费2900元拍了一套婚纱照,不过,当看到比例失调、画面不清,甚至照片中还出现他人时,她失望**。

  气愤的张丽放弃选片,将婚纱摄影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还摄影费2900元,并给付3倍赔偿。

  被熟人介绍的店坑了

  婚礼前,张丽和爱人准备拍摄一套婚纱照留作纪念。经熟人介绍,她与沈阳市大东区某摄影工作室老板刘博(化名)认识。

  张丽称,刘博在介绍照片的时候,通过相册、数码照片、大幅放大照片,展现自己的拍摄与化妆实力,获得了她和爱人的信任。

  2016年2月底,张丽与刘博达成婚纱摄影的协议,***终以2900元的价格购买刘博婚纱摄影服务,并签署合同。

  张丽称,在拍摄过程中,刘博准备的服装数量以及化妆效果极度敷衍。由于是熟人介绍,也担心婚期延误,并且刘博保证可以通过后期制作来达到之前看到的效果,***后还是完成拍摄。

  拍摄结束后,刘博还保证没有问题,张丽和爱人也就相信了对方。但等刘博拿出后期制作完成的照片让张丽和爱人挑选时,他们大失所望。

  “我们看到的照片,身体比例失调、画面不清,有的照片竟闭着眼睛,还有的照片出现了他人,我们不能接受。当询问对方为什么和之前介绍时看到的照片差距这么大,而且还缺少马场的拍摄时,刘博才说那不是他拍摄的。但在之前介绍时,他没告诉我们照片和相册不是他自己拍的。他还说有的照片他没有能力拍摄,还以合同没有明确标注拍摄地为由,拒绝补拍马场;更以拍摄经费和担心我们会故意为难为由,拒绝重拍。”

  因协商不一致,张丽起诉到法院,要求刘博退还摄影费2900元并给付3倍赔偿。

  婚纱摄影工作室一方辩称:“按合同承诺的已经交付张丽了,我不同意3倍赔偿,我已经正常履行了单据上的服务,同意20%的赔偿。我认为拍摄的照片和我给张丽出示的照片风格不可能完全一样;之前的样片有我拍摄的也有我朋友拍摄的,合同约定也没有马场的场景。”

  婚纱店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丽和刘博达成的婚纱摄影协议属于合同法中承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予以确认。

  合同签订后,刘博提供的摄影作品存在照片中出现他人等问题,张丽认为刘博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她可以要求刘博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婚纱摄影作品作为当今社会结婚必需品,应当用镜头记录下被摄人物的青春,留下他们的印记,用独特的艺术语言来诠释幸福,凝固美丽,完成自我释放。但是刘博提供的摄影作品,没有完全起到上述作用。

  考虑到婚纱摄影属于艺术范畴,各家的收费标准不同,每个人的审美标准不同,好坏标准不易统一尺度,另外刘博也确实付出了相应的智力和体力劳动,也应当给予相应报酬,故法院酌定刘博给张丽退回1500元为宜,对张丽的过高主张不予支持。

  张丽主张刘博欺诈,要求3倍赔偿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法院一审判决,摄影工作室返还张丽合同价款15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婚纱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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