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影楼拍婚纱照 两年后取照片遇尴尬
2017-08-11发布
转载自:开州日报
近日,市民吴女士遇到一件烦心事:她之前交了3800元拍婚纱照,于2013年和2015年拍了两组照片共计40张,可是***近取照片时,对方却告诉她照片取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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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吴女士平时在巫溪县经营一家超市,很少回开州的家,所以一直没有取照片。经过多方打听,她才得知原来的婚纱影楼已经被另一家婚纱摄影门店并购。
吴女士找到该婚纱摄影门店,对方表示他们没收钱,不管之前拍摄的照片。后来,在记者的陪同下,双方经过协商,该门店同意把吴女士的照片制作出来。
经过一番波折,事情***终得到解决。那么,消费者遇到类似吴女士的情况,应该怎样维权呢?为此,记者咨询了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术才。
谭术才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所以,消费者吴女士的权益应当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