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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两张婚纱照样片相似 两家影楼对簿公堂
2017-12-18发布
转载自:厦门网

  海边草地上的肆意奔跑,白色灯塔下的浓情蜜意……厦门白雪公主婚纱摄影会所7月20日发布的新浪微博,两张婚纱照样片映入眼帘;9月10日,厦门大城小爱婚纱摄影的朋友圈推广和报价页面上,也出现了相似的照片。

  就是因为这两张照片,昨日,厦门市白雪公主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侵权为由,将厦门市思明区大城小爱主题婚纱馆告到了思明区人民法院,双方代理律师就照片著作权等问题展开辩论。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原告:

  提供购买道具记录,展示作品拍摄花絮


  大海和灯塔为背景,女模身着白色婚纱,男模则以休闲为主……原告代理律师表示,今年7月份,原告团队在漳州镇海角进行了样片拍摄,而经仔细核对,被告所用的两张照片均是原告精修过后的样片――除原图水印被删除外,照片场景、构图、色调、人物造型,乃至人物神情、道具、配饰等构成摄影作品独特性的因素都完全一致。

  为此,原告提供了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图底片,精修图底片,在淘宝上的道具采购资料,以及模特、摄影师的聘用合同,还有作品拍摄花絮和原告**发布作品的资料等材料。

  “在被告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这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对涉案的两张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代理律师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盗用样片用于微信朋友圈广告宣传,其行为显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

  原告没充足证据,证实其是著作权人


  现场,被告代理律师观看了原告一方登录淘宝、微博、微信公众号的动态演示过程,也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了质疑。

  “我们认为原告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实自己是涉案照片的著作权人。”被告代理律师说,原告所提交的原始样片拍摄时间,与其主张的实际拍摄时间并不吻合;另外,原告没有提交与涉案照片相关的证书来表明自己对作品享有著作权;再者,原告不是作品拍摄主体,因此,和模特、摄影师签订合同的真实性也无法得到确认。

  “对于婚纱摄影行业来说,在同一地点拍摄相同风格的婚纱照,是普遍存在的现象。”被告代理律师表示,所用图片来源于企业的广告团队――不过,经手的工作人员已经离职。

  辩论环节结束后,法官征询原、被告双方意见,而后宣布休庭。本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样片, 影楼, 婚纱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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