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典礼是每一位新人的人生大事,是一个隆重神圣而富有纪念意义的活动,婚礼摄像为新人留下*为珍贵的喜庆场景,留下人生*美好的回忆,是一种幸福的象征。然而,本案中的婚礼摄像人却粗心大意,将婚礼摄像资料毁损丢失,给一对新人造成了精神损害。近日,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精神损害赔偿案,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牟某、孙某损失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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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毁损:婚礼摄制人的过错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是沭阳县婚礼摄像个体户。牟某、孙某于2017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由李某为婚礼进行全程摄像。婚礼结束后,李某收取牟某、孙某摄像费用800元,并承诺一个月内交付影像资料。一个月后,牟某、孙某开始向李某索要的时候,李某称没有刻出来,后来再去索要的时候,李某说摄像机里的内存卡被别人误删除,摄像资料丢失了!
后来,双方就此事于2017年12月2日达成赔偿协议,李某于2018年1月1日前赔偿牟某、孙某6000元,当日,李某向孙某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李某拒绝赔偿。无奈,牟某、孙某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李某按约赔偿损失6000元。
法庭陈述,新郎新娘好酸楚
在法庭上,新郎新娘在陈述中满腹酸楚,新娘孙某声泪俱下地说:“当摄像师到我家的时侯,那种感觉是多幸福,因为女人一生只有一次做新娘的机会,用录像留下我俩人生*美的一刻,可以留下终身美好的回忆……”
然而,事与愿违。当得知婚礼录像带毁损,想到那风风光光的婚礼,想到鲜花和婚纱,想到亲朋好友的美好祝福再也不能重现时,这对新人火热之心犹如突然掉到冰窟窿一般。
“一提起这件事,我们心里非常非常难过,因为我们期盼已久的婚礼录像被人家(摄制人)用手指一捺(电脑鼠标)就这样消失掉了,在我心里是永远换不回的那一刻,我多么渴望那一刻能重新再来,可惜那是不可能的,当我看到别人的婚礼场景通过录像再现时,心里边那种感觉好像被人家重重的打了一个耳光!”新娘酸楚地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庆典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李某未能按约向二原告牟某、孙某交付婚礼影像资料,后双方达成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现被告李某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二原告牟某、孙某要求被告李某按约赔偿6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等法律条款之规定,判决李某限期内赔偿原告牟某、孙某损失6000元。
法官寄语:请珍惜他人的幸福时光
婚礼录像是一种婚姻幸福的象征,具有长久的纪念意义。现在的年轻人结婚大都选择婚礼录像这种终生保留幸福时光的形式而充实完美的人生。
本案牟某、孙某夫妻二人举行婚礼时,为了将这一具有**纪念意义的美好时光记录下来,与李某约定由其对婚礼全过程进行录像,同时向李某交纳了费用。李某承诺一个月内交付影像资料。至此,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了录像服务合同关系,李某即负有按原告要求将婚礼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成光盘交付原告的义务。
但由于李某在制作中操作失误,致使见证原告美好婚姻的录像资料不复存在,加之婚礼不可重复的客观性,被告的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因婚礼录像资料是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纪念物品,其本身载有重大感情纪念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同时纪念物品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性灭失,给牟某、孙某夫妻二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失。
在此提醒广大摄像服务人员:请在摄像前精心检查一下摄像设备,在后期制作中认真负责,慎之又慎,以确保新郎新娘的幸福时光被永远地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