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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着29.9元套餐去,竟要消费1.6万?
2021-05-12发布
转载自:百家号:人民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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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华乐街社区律师接到了居民小敏和同学小萱的求助,原来女孩受低价促销吸引,***后消费却达到1.6万元。


图片来源于黑光图库 图库ID:向阳花开
(图片与本文无关)

 

  “只要29.9就可以享受汉服摄影!”在某社交平台上,小敏和小萱看到了某影楼发布的广告后结伴报名参加。到店后,两人在店员的推销游说下升级了套餐,并与影楼签订了一份1100元的套餐协议,在拍摄和选片过程中,两人在店员的推销下又签订了一份1688元的《补充协议》用于升级服装和化妆品等,随后又签订了一份14000元的《补充协议》用于选片、相册等增项。店员便现场引导两人开通了花呗等网贷服务,两人借钱支付了大部分费用,剩余5000元未能支付。离店后,两人越想越后悔,本来是冲着29.9元的体验套餐去的,***后却要支付16788元,于是立马便联系影楼工作人员,多次提出了要删减照片,减少费用,但都被对方以“合同签好了、照片已发厂家制作”等说辞为由拒绝。

 

  综上所述,华乐街社区律师表示依据民法典对于承揽合同的定义,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承揽合同,影楼为承揽人,小敏和小萱为定作人。律师认为小敏和小萱共签署的3份协议中1100元的套餐协议,小敏和小萱可以要求解除,但考虑到影楼已提供了部分服务,产生了一定的工作量,小敏和小萱应酌情赔偿影楼损失,但需对方提供相应证据。

 

  而1688元的《补充协议》,因影楼确已依约提供了服装升级、化妆品升级等服务,且两人已拍摄完成,律师则表示协议已履行完毕,缺乏解除的基础。

 

  至于14000元的《补充协议》,因两人在签署协议当晚便提出了异议,要求变更协议内容。律师建议小敏和小萱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影楼明确提出解除《补充协议》,且余款不再支付,表明两人已经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符合任意解除权行使的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微社区e家通记者 黄绮媚

 

  连线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影楼, 摄影, 汉服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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