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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侵权用摄影师婚纱样片 被判罚款50万元
2022-01-07发布
转载自:百家号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摄影师拍摄的婚纱样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一家公司用在了网店店铺上,一怒之下,只好起诉到了法院。


  1月6日,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成都中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案涉当事人黄某是一位摄影师,平时爱好摄影,在去年2月,他邀约一对模特拍摄了一组婚纱照的样片,并在山东省版权局完成了作品登记,但随后,他发现在网上一家店铺使用了自己的这个作品,却并没有人跟他联系。


  他找到店铺并起诉到了法院,谁知在审理过程中,该店铺所属的商贸公司不仅对侵权行为置之不理,还伪造了一系列著作权登记的“证据”,对自己的侵权行为也毫无悔意。最终法院判决该商贸公司侵权,并罚款50万元。


图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摄影作品被他人使用 摄影师起诉网店侵权


  据黄先生回忆,这组作品拍摄于2021年2月,是他邀约一对模特拍的婚纱样片,并经山东省版权局于当年6月21日完成作品登记,但在去年的某一天,他发现自己曾经拍摄的照片,竟出现在了某商贸公司经营的网店店铺里。


  而这家店铺自己之前从未打过交道,也并没有任何交集,眼看着该淘宝店未经自己许可便使用并有偿提供自己的摄影作品,气愤的黄先生,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便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2021年9月26日,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双方各自拿出登记证书 声称自己为著作权人


  令人诧异的是,被告商贸公司否认了黄先生的说法。声称其法定代表人时女士才是这组作品的著作权人,还拿出了相应作品登记证书及著作权转让合同。经过对比,双方的图样和创作完成日期,甚至连“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都丝毫不差。


  同样的作品,为何有两位著作权人?法院仔细核对后发现,登记作者及著作权人为黄先生的作品登记证书的登记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比被告时女士所提交证书的登记日期早了一个多月。


  究竟是谁在伪造证据?于是,黄先生就照片使用模特及拍摄过程有关情况做出说明,而商贸公司却对此没给出任何说法。


  2021年10月,该组摄影作品中的两名模特作为证人接受法庭询问,其中一人还出示了当初接受拍摄邀约时与黄先生的聊天记录,佐证了他的说法,而被告商贸公司则无故退出了法庭调查。


  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罚款50万元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成都中院综合上述情况,足以认定案涉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应为黄先生,而非时女士或商贸公司。


  法院认为,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女士将黄先生享有著作权的案涉作品登记在自己名下,其后向商贸公司转让著作权,商贸公司将前述作品登记证书等作为权属证据提交法庭以期扭转案件审判结果,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时女士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且上述利用作品登记形式审查制度特点非法获取虚假证据的行为发生于诉讼过程中,非法目的明显,行为性质恶劣。


  商贸公司提交有关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后,法院明确将案涉作品权属问题作为重大争议焦点来审理,在庭审后两次组织各方当事人及证人展开调查,商贸公司对其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并无悔过表现,主观恶意较大。商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前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四条**款**项及第二款,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制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一十四条,**百一十八条**款,**百一十九条**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商贸公司罚款500000元,对时女士罚款50000元,限于2022年1月31日前交纳。

摄影师, 婚纱样片, 侵权
作者: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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