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纳斯影楼门口挂“中国十佳” 违反《广告法》
2011-10-27 14:03:23
新法制报
近日,位于南昌市中山路的维纳斯影楼悬挂“中国十佳婚纱影楼”已多时,将“中国十佳”等字样标于店门前招揽生意,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商家 “中国十佳”系2004年评出
10月25日,接到举报后,记者前往实地调查。记者看到维纳斯影楼的确在其招牌下方、大门上方标有“中国十佳婚纱影楼”。而对于这“十佳”的来历,当班主管李娜却无法解释清楚,只是称是很久之前评选的结果。
随后,维纳斯影楼负责人谌先生介绍,“中国十佳婚纱影楼”的称号是2004年由中国人像摄影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出的结果,当年还一并选出了“中国十大婚纱影楼”,他们将此视为一项荣誉,在店门前标出也是出于这种心理。
针对此事,东湖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也介入调查,要求维纳斯于10月26日上午前往工商局接受问询调查,并出示相关证据证明“中国十佳婚纱影楼”真实性,否则就涉嫌虚假宣传。
执法 要求影楼清除违规广告
对于维纳斯门前的“中国十佳婚纱影楼”的广告,东湖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工作人员明确表态,此举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我们会责令维纳斯影楼将门口的‘中国十佳婚纱影楼’的广告语清除。”
昨日下午,记者再次致电东湖区工商局商标广告科工作人员,他们表示,由于维纳斯影楼未在约定时间前往工商局,该案还将作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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