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禾起诉多家影楼样片侵权,是小题大做吗?
2011-08-27 17:08:54
黑光原创    

  近几年来,全国各地的大小影楼如同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或许是因为发展得太过于迅速,许多问题接踵而至。众所周知,主题样片对于影楼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现在影楼年年都需要最新的样片,每年上海婚博会上主题样片交易的火爆也说明了样片能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而且业内人士都知道开发新样片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因此按道理说,使用样片时给予样片开发者一定的物质补偿也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不少影楼抱有侥幸心理,以盗用别人样片来实现盈利目的,因此业内擅自引用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的案例屡屡发生,对样片开发者的利益造成了很大的损害。为何影楼会接连卷入纠纷案件中呢?而接连出现的侵权案例是否会给影楼行业敲响警钟呢?弓禾文化就样片侵权起诉多家影楼一案,就很值得我们关注。



(图一)

  据相关资料,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徐州巴黎时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已于2010年由徐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审理。被告徐州巴黎时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户外招聘广告中使用了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羁-留》系列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十一)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如下终审判决:一、被告徐州巴黎时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费用共计20000元。二、被告徐州巴黎时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天内在《徐州日报》除中缝以外的位置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礼道歉。

  另外,山西运城蒙娜丽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未经版权拥有方弓禾文化的允许,在自己网站上大肆宣传明星胡兵、陈好为弓禾文化代言拍摄的婚纱照片,被上海弓禾以侵犯著作权的名义上诉到法庭。此案虽经陕西运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969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运城蒙娜丽莎婚纱摄影使用胡兵、陈好婚纱照不属于侵权行为,但弓禾文化不服该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2011429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目前案件正在受理之中。

  据了解,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相关侵权事件由上海正途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全权代理,除此之外,该公司也代理过全国各地的公司及影楼的侵权事件。于是编辑联系了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杨先生。据杨先生介绍,至今也曾多次接到影楼样片的纠纷案件,但考虑各方面原因,在此不方便透露,这种影楼行业内部的样片侵权事件大都以和解的方式解决,只有极少数态度恶劣,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已构成侵权的影楼最终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

  从影楼样片侵权事件的数量以及解决方式可以看出,影楼行业目前许多地方规范尚不完善,样片版权纠纷问题日益增多,样片的使用者对样片版权保护意识淡薄,开发者往往碍于情面或自身也有过无意间使用他人样片做参考的行为而不愿深究,大家互相讲个情面,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殊不知样片的版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能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编辑在此不得不考虑,样片的版权对影楼行业如此重要,这种以私下和解的方式解决侵权事件的方式对维护样片的版权来说真的有益吗?为此编辑将另行撰文加以探讨说明,敬请关注。

图一为弓禾文化与山西运城蒙娜丽莎婚纱摄影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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