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先生和李女士偶然发现自己的数十张婚纱照竟出现在商家的户外宣传海报和网站页面上,遂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将某影像艺术有限公司及旗下婚纱摄影中心诉至法院。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复兴路法庭调解审结了此案。
崔先生、李女士称,2008年7月,他们二人委托倩影图片社在河北坝上草原拍摄照片400余张作为结婚留念。2010年10月,朋友偶然发现二被告在海淀区五棵松摄影器材城内张贴的大幅宣传海报上使用了他们10幅婚纱摄影照片,后二人又发现二被告在公司网站上也刊登了自己的33幅照片作为广告,且公然宣传上述婚纱摄影照片均为其公司所设计拍摄。
崔先生、李女士认为,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肖像权并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照片使用费4.3万元,并请求依法没收二被告的侵权所得。
影像艺术公司及旗下婚纱摄影中心称,崔先生、李女士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公司与婚纱摄影中心侵犯了肖像权。其公司在去年十月份未开展任何促销宣传活动,也未在五棵松摄影城张贴任何宣传广告。其公司现有网站所展示的照片中,也未见二原告提出的照片。其公司曾经委托北京普诺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过一个网站,但由于设计上的问题和便利性的问题,一直未能交付使用,且其公司也无法掌控后台的管理,早已废除此网站,一般访客是无法打开并浏览的,此废除网站上是否有二原告的照片其公司不得而知。二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一一进行了审查,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案涉纠纷耐心进行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影像艺术有限公司及旗下婚纱摄影中心当庭赔偿崔先生、李女士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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