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为了把自己的青春岁月定格在*灿烂的时候,爱美的刘女士和朋友相约去影楼各定了一套写真集,想借化妆造型师的帮助,在摄影师的镜头前,发现自己的另外一面。照片拍摄的很顺利,精美的相册也被她细心地收藏起来。可前不久朋友打来的一个电话,让刘女士原本快乐的心情荡然无存。
刘女士:拍写真惹出麻烦
昨日(3月20日),家住陕西渭南市临渭区胜利大街的刘女士告诉记者:“8月份的时候我同事说影楼搞活动,199块钱就能照一套写真集。我长这么大了还从没在影楼里照过写真呢,连以前流行的那种艺术照也没照过。于是就和我同事一起定了一套。”刘女士说,“原本就是想趁着自己还年轻的时候,留下一下纪念,谁知道出了这种事情。”
2011年8月份,刘女士和同事一起在KISS蜜雅致新婚会所各定了一套个人写真,两个人约好一起去照相。从化妆、选服装、拍摄、到***选照片,一切都很顺利。“看见镜头里的自己变的特别漂亮,心里还挺满意的,尽管到***乱七八糟一共花了500多块钱,我都没觉得什么。”在拍照过程中,刘女士听取了摄影师的建议,拍了一组和她平时“乖乖女”形象大相径庭的照片,“我都不知道我居然还有这么性感的一面,一直都觉得自己是娃娃脸,老是被人当成小孩子一样的。在化妆师、造型师和摄影师的引导下,我看到了自己非常女人的另一面,这应该算是突破吧。不过我父母是特别保守的人,我自己也是思想特别传统的女孩,所以我这套写真拍出来之后,我只给我***的一个闺蜜看了,并不打算给其他任何人看。”
然而事与愿违,在拍完写真几个月之后,突然有朋友打电话给她,神神秘秘的,问她什么时候拍了那么“大尺度”的写真集。在刘女士的一再追问之下,朋友才说是在影楼的电脑里看到了她的照片。“他们凭什么把我的照片放在电脑里这么长时间还不删掉?而且还公开让人看?这不是侵权行为吗?虽然说现在社会开放了,拍套性感写真也许对别人来说没什么,可对我来说,那就是一件私密的事情,我就是不想让别人看到。他们有什么权利这么做!现在朋友老拿这个事开我的玩笑,搞得我非常不开心!”
影楼回应:顾客要求才会删除
当记者表明来意,问到为什么影楼没有征得刘女士的同意就擅自将其照片保留,并用作展示用途时,KISS蜜的工作人员王丹一开始说:“这可能是我们工作的疏忽,一般我们在顾客取完相册之后,就会删了。有时候太忙顾不上,就忘记了。”后来在记者的追问下,又改称:“顾客有时候要求我们把照片保存起来,因为我们的底片不是全部给顾客的,有的顾客过一阵子,甚至半年一年,还会回来再买自己的照片,所以我们才会一直保存。”
当记者询问顾客的照片一般会在电脑上保留多久的时候,她说:“一般如果没有什么特殊情况,会一直保留,除非像现在这样,顾客要求删掉,我们才会删除。”
关于使用顾客的照片作为展示用途,是否征得过顾客本人同意的时候,王丹说:“我们一般给顾客看的用作展示的照片都是放在固定的文件夹里,这些都是经过照片主人同意的。其他的照片是保留在电脑上,不做展示用途。但是有的顾客在看片或者选片的过程中,趁工作人员没有陪同的时候,擅自点开其他文件夹,才会浏览到那些没有经过照片主人同意的片子。既然这样做让刘女士不高兴,我们可以马上删除她的照片。”随即,工作人员王丹便从电脑上删除了刘女士的写真集。
记者暗访:影楼普遍存在该现象
记者以顾客身份走访了市区各大影楼,发现这些影楼都在用以往顾客拍摄过的样片给新顾客展示用,其中不乏一些在传统观念里被认为是“大尺度”的性感写真,有些甚至是全裸,只用浴巾或床单遮盖身体重要部位而拍摄的写真集。
记者在KISS蜜走访时,假称想先看一看样片和拍摄效果的时候,工作人员李女士马上带着记者在大厅选片用的电脑上,打开了几组不同风格的写真照片,包括一些性感风格的写真,向记者展示不同风格的效果。
记者看到,该选片电脑中储存照片的文件夹是用月份命名的,因此可以发现,其中大部分的照片都是2011年拍摄的,但至今仍旧保留在影楼的电脑上,没有删除。而月份文件夹里存储照片的子文件夹均是用拍摄写真的顾客的真名来命名的。在该电脑上,记者看到了刘女士和其朋友八月份拍摄的写真集的全部照片。
市民观点:应该提前征得本人同意
私人写真被影楼用作展示,究竟是合情合理还是“岂有此理”?记者在街头采访了一些市民的意见。
“当然不行了!凭什么没征得我的同意就把我的照片公开给别人看?那不是侵犯我肖像权吗?”市民张女士说,“照写真是很私人的事情,影楼没有权利这样做。”
“婚纱照的话其实没什么,因为照了就是要给大家看的嘛。但是私人的写真当然不希望被公开给别人看了。毕竟是自己的事情,给不给别人看应该由我自己决定。”市民王女士说。
“呀,我得去看看,我的写真是不是也被人家当成展示品了。我前段时间才照的写真,不知道他们删了没。”宋女士说,“其实一般的照片给别人看看也没啥,反正谁不认识谁,但是性感的写真肯定不行了,侵犯人的隐私呢。本来是想给自己留个念,结果被那么多陌生人看,万一哪天路上被认出来,多尴尬的。这种事情,影楼还是要和顾客提前说好才行。”
市民杨女士说:“我以前照写真的时候,影楼的人给我看了好多那种性感的写真呢,还推荐我去照。还好我没照。不然放在他们电脑里,整天被人看来看去的。”
律师意见:刘女士可以依法维权
在采访过程中,大部分女性都表示,不能接受自己的写真没有经过自己的同意就被擅自展示给别人,认为是对自己隐私的侵犯和不尊重。
影楼这样的行为是否像市民们认为的,侵犯了公民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呢?
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的邹律师说:“首先,影楼把顾客照片展示给其他顾客以招揽生意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中的‘以营利为目的’,可以定性为商业广告性质;其次,在其他顾客要求看样照时,影楼工作人员在未经过刘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从电脑中打开刘女士曾经拍过的写真照片用于商业用途,招揽顾客,这种‘潜规则’式的做法是典型的侵害肖像权的行为,而且泄露了他人的隐私,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因此,刘女士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后,可以要求影楼删除其照片底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简称《民通意见》)*一百三十九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的行为,总结出侵犯肖像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使用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肖像,没征得其监护人同意。(2)使用肖像是以营利为目的。”
《民通意见》*一百五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民通意见》*一百五十一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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