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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照套餐附加的微电影出问题也需赔偿
2013-01-23 14:28:43
苏州新闻网    

 

  近期以来,微电影那是相当流行,很多新人都会在找婚庆公司拍婚纱照的同时,再加上一部记载浪漫爱情的微电影。而一些商家也正是抓住了新人们的这种心理,推出了微电影服务招揽生意。可令市民萍萍(化名)懊糟的是,自己和爱人当初因为一家摄影店给出了婚纱照+微电影的优惠套餐,而选择了这家,哪知道到婚礼结束了,不仅婚纱照没制作完,期盼的微电影更是没踪影。商家甚至以"微电影是套餐附加服务"为由,拒绝赔偿。

  原来当初萍萍在选择婚纱摄影店时,有家摄影店报出了一个所谓的超值套餐,价值9000元,不仅包含了婚纱照还有一部婚庆微电影。对于微电影相当向往的萍萍立马就同意了,并告诉商家他们的婚礼定在12月份,让商家安排好时间,别到时候来不及。可令萍萍失望的是,自己担心的事情*终还是发生了:婚纱照直至婚礼当天都未制作完成,至于微电影,更是拍都没拍。对此,萍萍及家人多次找到商家理论,可店负责人每次都以各种理由躲避消费者。无奈之下,萍萍于去年12月26日到桃坞工商所投诉商家。

  接到投诉后,工商人员迅速与该摄影店负责人取得联系,就消费者投诉内容作详细询问。可摄影店负责人称自己在外地出差,对这个事情不是很了解,等其回到苏州后再做处理。这一等就是一周,却没有丝毫声音。为此工商部门于去年1月10日前往摄影店调查情况,现场查阅了店家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与店长就此次投诉进行了沟通,并在现场致电消费者,约定时间在桃坞工商所进行调解。

  调解当日,摄影店负责人一再强调,其与消费者签的合同上,有格式条款注明了,婚纱照价值9000元,微电影属于套餐的附加部分,不在9000元的价格范围内,所以店家只愿对婚纱照做出*多2000元的赔偿,微电影部分拒绝赔偿。对于商家的辩解,桃坞工商所调解员严肃指出,微电影即使属于附加的产品,也属于其本身服务的一部分,是消费者理应享受的一项服务。经过2个小时左右的调解,店家终于认识到自身的违约责任,同意一次赔偿消费者5000元,就此一桩婚庆微电影消费纠纷案得以终结。

  维权知识:合同格式条款有争议时,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对于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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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电影,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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