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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照还没拍 恋人就分手 法院:影楼全额退款
2008-06-09发布

  准备结婚前,一名男青年向影楼支付婚纱照的费用后不久,女友与其分手。该男青年要求影楼与其解除合同并返款。近日,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该青年的诉讼请求。

  小张跟女友恋爱两年多,年初两人开始商量结婚,并买了房子及家具等结婚用品。

  随后,两人又决定在一家影楼拍摄婚纱照。当天,小张与这家影楼签了“预约单”,约定婚纱照“套系”总额为4599元。但双方在签单时,却将全款写在了预约定金一栏中。双方约定,交齐全款后,影楼提供两套礼服,供小张结婚当天使用。在“预约单”提示一栏中,双方约定“本订单一年之内有效,预约定金概不退还或改为他用”。4天之后,小张交齐全部款项。

  后来,小张跟女友因琐事分手。他们认为既然婚结不成,婚纱照自然就没有拍摄的必要了。小张说,虽然已经分手,但为了处理问题,女方还是与他一起到影楼进行了交涉。第一次交涉,影楼称要与经理商量此事。第二次交涉,影楼表示不可能全部退还婚纱照费用。

   小张说:“我曾找到消协投诉,但影楼只同意退还我3000余元。于是我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小张表示,影楼将全款作为定金收取,并在预约定金栏中加盖全款收齐章。他与女友分手后,影楼以格式合同约定“定金不予退回”为借口,拒绝返还其全款,故请求法庭判令影楼返还其人民币4599元。

  面对诉讼,影楼方面表示,小张预订的婚纱照价格为3999元,因小张加订了一个韩国相框,两项合计为4599元。上述款项是以定金的形式收取的全款。此外,小张还选定了两套礼服。现在影楼应扣除小张20%的违约金及相框、礼服费用,并要求小张承担影楼相应损失。

   影楼的一名男性负责人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当时他们给小张的价格已经非常优惠了,后来小张以与女友分手为由提出退款时,影楼曾表示,“预约单”长期有效,以后小张再找到女友,还可以拿着该“预约单”拍照,但遭到小张的拒绝。

  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不仅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婚纱摄影预约单》,还判令影楼返还小张人民币45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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