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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满婚纱照质量在网上曝光照片
2008-08-05发布

    李元(化名)的婚期定在今年11月8日。4月,她和男友在武汉汉口某摄影工作室拍摄婚照,拿到相册后她很失望,“人照胖了,化妆粗糙,相册装订也差劲”。

  她向影楼提出重照,期间双方发生争执。一气之下,她在某婚嫁论坛上发帖讲述自己拍照的经历,并将部分照片上传,要请网友评价这家影楼的技术和服务态度。一个月内,该帖被点击万余次。

  影楼:侵犯了我的名誉权

  该帖发出后,影楼果然作出回应。6月23日,这家影楼向武昌区法院递状诉讼,要求判令李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5万元。起诉理由是:李元的发帖行为,贬损工作室的声誉,未经影楼允许将照片公开发表,使影楼的经营效益大幅下滑,对影楼构成了侵权。

  昨日,记者电话采访该影楼负责人遭拒。但据李元称,影楼曾在7月2日在网上发布的“致网友公开信”,解释称婚纱照拍摄完毕后有选片、看版、取件过程,此间若顾客提出不满,可将损失降到最低,“而该顾客是在取件3天后才表示不满的”。

  而李元称,早在选片、看版时已向工作人员表露不满意,但他们答复“电脑能修改好”。

  “网络曝光”到底侵不侵权?

  随着网络使用的普及,一些人选择通过网络发泄内心郁闷,有时直指其名,让网友评价是是非非。这类“网络曝光”究竟算不算侵权?

  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的陈儒坤律师认为,就此案而言,若李元在对自己遭遇的表述上带有明显倾向性观点,就是侵权。如果不带有任何观点地客观描述事实,那就没有侵权。

  湖北江浩律师事务所的顾农律师则认为李元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他认为,李元是消费者,享有对商户的监督权,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如果权益受侵害,依据法律,她可以通过舆论监督机构表态。根据相关法规,自然人才享有名誉权,而影楼明显是经营户,只享有商誉权。“只有同是经营者的商户才可能侵犯这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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