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昨日广东东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东莞法院系统2010年度3·15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所选案例多为跟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住房、看病等领域的纠纷。有关案件的主审法官称,法律并不鼓励消费者“知假打假”。
昨天发布的十大案例中,大部分跟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比如涉及到住房的有两宗,一宗是开发商没按时交楼,一宗是物业公司乱收物业费。另一个新趋势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保健品、化妆品、美容、婚纱摄影等领域因为不够规范,纠纷较多。
此外,有两宗案件涉及到职位维权。有关案件的主审法官表示,明知是问题产品而购买,并不是严格有意义上的消费者,法律并不鼓励通过“知假打假”的方式打假。此外,由于诉讼周期较长,这种方式也不能及时制止商家的售假行为。
部分案例
婚纱照质量无标准满意再签字
基本案情:2009年10月国庆期间,赖某与女朋友到虎门某婚纱摄影店拍摄婚纱照。结果发现婚纱照片颜色失真,并兼有不雅照片,赖某多次投诉未果后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去年底,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为有一半的照片出现质量问题,婚纱店将赖某总花费的一半中的70%退还。
法官提醒:婚纱照片质量并无明确标准,该案若非婚纱店自己认可其照片出现色差,赖某很难得到赔偿。为了保护自身权益,消费者在影楼取照片时,应当仔细查看,若对照片不满意,不要贸然签字确认,应该先和影楼协商。
称女用化妆品虚假宣传男子要求双倍赔偿被驳回
基本案情:去年3月,男子曾某在百货公司花180元,购买了某品牌的嫩白隔离精华乳液一瓶。曾某认为,产品功效上注明的“独具隔离防护”等用语属于虚假宣传,遂起诉要求双倍赔偿。
此后,法院查明,2009年曾某与该品牌化妆品的经销商签订《协议》,曾某获得1200元赔偿后撤销一宗起诉,并称不会针对该品牌再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产品针对女性使用,曾某是男性,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另外曾某不能证明涉案化妆品不具有产品说明中的宣传功效。最终,法院驳回曾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专门购买商品后以商品的特性、功效等与宣传、产品说明等不符为由索赔的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消费者。对商家而言,商品所使用的宣传用语、产品说明等应当恰当,符合规定。
买到假的保健品要求10倍赔偿获赔6倍
基本案情:去年4月13日,王某花100元在塘厦某大药房买了四盒排毒养颜胶囊,食用后觉得胃难受,咨询发现自己所买的是假冒保健品,于是向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0倍赔偿及其他费用。
判决结果:审理中,被告声称自己并不知道所卖保健品是假冒的。法院多次组织当事人调解,最终被告同意以6倍价格的赔偿,双方当天就签订协议并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保留好票据,出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投诉举报或提出民事赔偿诉讼。但是,法律不鼓励消费者通过“知假买假”的形式打假,即使消费者索赔成功,由于民事诉讼周期较长,无法及时制止商家的售假行为。
机身号码与质保单不一消费者败诉
基本案情:王某去年3月8日在厚街某商店买了一台手机,几天后出现问题,店主就给其换了一台,但在6月份又发生故障。王某要求店家赔偿,但提供的质量保证单上的手机机身号码与手机上的不同。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认为,王某不能证明其持有的手机由被告商店卖出,遂判处王某败诉。
法官提醒:涉及手机等电子产品的消费,消费者必须认真核对发票上的品名、编码、规格与其购买的产品是否同一,否则会面临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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