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姜先生夫妇到贵州凯里一家影楼拍摄婚纱照,不料婚纱照毛片、底片、数据资料全被影楼损坏。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3月29日,姜先生夫妇将影楼告到法院,索赔6万余元。凯里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春天到来,拍婚照的新人越来越多,同时影楼与顾客可能会出现的纠纷也日渐增多。编者认为现在更应该加强与顾客的沟通,同时在拍照前签订协议,日后出现问题可以依据协议进行协商,保护双方的权益。同时影楼也应该提高服务质量,在业务繁忙时更要加强产品质量和服务流程管理,不能因为顾客数量多而造成服务质量下降,为自己和行业声誉带来损失。
2010年7月,姜先生和夫人王女士到贵州凯里一家直营店婚纱影楼拍摄婚纱照,花了3688元人民币,没想到的是婚纱照毛片、底片、数据资料全被影楼损坏,造成姜先生夫妇无法获得婚纱相册、照片原件等。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今年3月29日,姜先生夫妇一纸诉状将影楼告到法院,索赔6万余元。目前,凯里市法院已受理此案。
据姜先生介绍,为纪念喜结良缘,2010年7月7日,他和夫人王女士来到这家影楼预订婚纱照套餐一套,并于当日按影楼要求交纳了订金2000元。
7月9日,夫妇俩高高兴兴地按约定时间来到影楼,付清余款1688元后开始化妆拍摄。7月16日前,王女士与几位同学一起到影楼选定了50多张照片,用于套餐产品制作。同期,影楼向姜先生交付了套餐应该提供的全部附属产品。但因影楼限定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给消费者的数量,并反复建议王女士增加影集照片的数量,相应地建议要求增加原定套餐服务外的费用,双方未能达成共识。双方约定过后再约谈制作套餐核心产品影集事宜。此后,因为双方原因,未能约定完成套餐核心产品影集、照片数据的制作和交付。
2011年3月初,王女士电话约谈影楼交付套餐核心产品影集事宜。被影楼告知,因影楼工作失误,原拍摄和选定的全部婚纱照毛片、底片已被彻底损坏,要求姜先生和王女士重新去拍摄一次,同时,套餐内容重新制作一套,并不再限定提供给姜先生、王女士的底片、毛片数量。3月10日,影楼工作人员高先生出具了一纸解决方案,同意退还王女士夫妇原套系40%的本金,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3月15日,王女士夫妇投诉到凯里市消协大十字分会,经调解,影楼工作人员高先生同意退还原告原套系60%的本金,但双方仍未能达成共识。
姜先生、王女士认为,时至今日,夫妇俩的小孩已经出生,重新照一次婚纱照已经毫无意义。结婚对一对新人来说是一辈子的大事,结婚婚纱影集是一对新人一生的重要纪念,况且拍摄的过程及其繁琐辛苦,岂可是影楼所说的“重照一次”那么轻松。结婚照的丢失,完全是影楼工作失误和对消费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影楼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失费6万余元。
对此事,影楼方负责人高先生说,姜先生所说的婚纱照毛片、底片等,由于他们来交涉时,已过去半年多了,时间过长,确实遗失了,对此影楼表示歉意,并力求采取多种方式来弥补,但他什么都听不进行去。
对姜先生起诉的举动,高先生说,由于影楼与姜先生夫妇多次协商未果,影楼方也希望他们走正常的法律渠道来解决此事。
记者咨询了黔东南州洲联律师事务所的李律师。李律师称,根据《贵州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摄影、冲印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时间等提供服务,并将全部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经营者造成消费者数据资料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退还消费者冲印、制作费用,并按冲印、制作费用的3至5倍予以赔偿。
李律师还认为,婚纱照在两个人一生中具有重大纪念价值,婚纱照场景、人物和神态不可再现,只能通过照片等手段将那些美好时光留住。因此,照片具有真实性、珍贵性。婚纱照的丢失确实给姜先生、王女士会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夫妇俩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要求经营者对其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目前,凯里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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