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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影楼等10企业因霸王条款罚17500元
2011-05-10发布
转载自:齐鲁晚报

  青岛某美容SPA会馆通过印发代金券方法招揽顾客,在代金券上标注了“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条款,被青岛市工商局罚款1500元。记者从青岛市工商局获悉,青岛市工商局已立案查处各类涉及商家以单方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合同违法案件28件,行政处罚10件,涉案金额200余万元,罚款17500元。据悉,这是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对“霸王条款”开出的第一批罚单。

  据介绍,截止到4月底,青岛市工商局已立案查处各类合同违法案件28件,行政处罚10件,涉案金额200余万元,罚款17500元。其中对某房地产公司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违约责任的违法行为,工商机关依法责令其改正,并罚款5000元;王某从事美容SPA会馆时,通过印发代金券方法招揽顾客,在代金券上标注了“本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罚款1500元。

  青岛市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各种霸王条款从表现形式上看,留学中介公司违约时仅退还已交纳的中介费而不给予消费者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开发商违约时不承担违约责任或违约金支付比例远低于消费者;房屋中介合同规定买卖双方不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要支付给中介公司高额的违约金;汽车销售合同规定经销商延期交车时不承担违约金;商场超市店堂告示声明已购商品不退不换;婚纱摄影合同规定拍摄外景时遇阴雨天不能正常拍摄时,消费者另选日期需要额外支付费用;美容美发合同规定已购会员卡到期后余额不退等。

  据介绍,自2010年11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全省霸王条款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从本月开始我省各地工商部门的霸王条款整治工作将进入重点抽查严打期。由此,多年来都是由商家说了算、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想怎么规定就怎么规定的“霸王条款”终于有望在“罚单”之下受到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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