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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施华洛摄影名称被判侵权 被法院强制改名
2011-08-02发布

编者按:
  2008年5月,知名水晶制造商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起诉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提供婚纱摄影等服务中不得使用含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施华洛”文字的企业名称。法院决定拟向工商局送达禁止被执行人使用包含“施华洛”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在法院的强制措施下,被执行人最终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诺维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纵观现在业内影楼的名字,诸如“米兰”、“巴黎”、“纽约”等时尚洋名比比皆是,这也许能迎合消费者“外国的就是好”的心理,但在使用这样的名称时也要注意当心纠纷。这次北京施华洛被法院强制措施变更企业名称,在法律上是开了影楼名字“被维权”的先例,相信以后如果再有类似名称商标的纠纷也会以此案例判决结果为参考。因此影楼也该认真考虑考虑,检查下自己的名字是否有可能引起诉讼的地方了。


原北京施华洛摄影(资料图片)

  8月2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公布了一批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名单。名单涉及案件20件,涉及单位19个、个人11名,执行总标的约1.47亿元。其中,个案最高执行标的2800余万元,最低的4万余元。这是二中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一项具体措施。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吉罗洪副院长强调,公布名单是向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力图以各种方式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发出通告,法院将坚决、果断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规避执行典型案例:施华洛婚纱改名

  2008年5月,知名水晶制造商施华洛世奇有限公司起诉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在提供婚纱摄影等服务中不得单独或突出使用“施華洛”、“施华洛”、“SWAROV”文字,不得使用含有“SWAROV”文字的计算机网络域名,不得使用“SWAROVSKI”文字宣传其“水晶概念礼服”服务,不得使用含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施华洛”文字的企业名称,并赔偿21万元。二审维持了原判。二中院于2009年12月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北京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金钱给付的判决内容,但逃避执行其他判决内容。

  对此,二中院采取了相应的反规避举措。对于被执行人主张其注册商标仍然有效,有权使用“施华洛”文字的说法,承办法官经谈话,责令被执行人对店铺招牌作了相应修改。对于被执行人主张该网站服务器在台湾,他们短期内无法变更网站域名的主张,承办法官向有关互联网问题方面的专业人士请教,了解到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对国内网站具有屏蔽权,法院及时向该中心送达了对域名为“swarov.com.cn”停止解析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在大陆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该网站进行了屏蔽。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变更名称为“北京苏菲施华洛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但变更后的名称仍含有“施华洛”字样,与判决不符。对此,法院决定拟向工商局送达禁止被执行人使用包含“施华洛”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在法院的强制措施下,被执行人最终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诺维亚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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