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一家婚纱摄影楼曾依法取得指定的明星婚纱礼服摄影作品的2年使用权及其中艺人形象代言和签名。此后,登记著作权所有人发生变化,影楼老板刘先生仍使用其中的一张摄影作品用于业务宣传,被新的版权所有人告上知识产权法庭。11月上旬,西岗区法院知识产权庭一审判决刘先生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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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家季小毅的作品《际.遇》系列1-2(以下简称《际.遇》),在上海市版权局登记,登记著作权人是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年9月27日,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包括《际.遇》在内的“胡兵、陈好婚纱礼服摄影作品”18个作品的版权以100万元**转让给了上海正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途公司)。同年6月6日,上海弓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我市影楼老板刘先生签订了《授权合同》,授权刘先生使用指定的“胡兵、陈好婚纱摄影作品”及其中的艺人形象代言和签名,授权期2年。然而,授权期到期后,刘先生仍然使用该系列的作品用在婚纱影楼的广告上,还于今年3月20日与大连交通广告有限公司签订车体广告合同,将该作品以车体广告形式使用在两路公交车上。正途公司于今年9月将刘先生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的两家分公司告上西岗区知识产权法庭。
在法庭上,刘先生辩解说,他使用该照片,是因为2007年签有授权合同,取得了著作权。此后,版权发生了转让,他并不知道该如何履行交费手续,也没有与原告公司联系上,因此才继续使用,所以不应该承担责任。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的两家分公司也提出,作为广告发布人,他们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的审核,至于原告与刘先生之间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的关系与他们无关。知识产权法庭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作为影楼的经营者,使用涉案图片应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刘先生在合同到期后,未经合法许可,也未支付相应报酬,其行为侵权。
今年11月上旬,西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先生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际.遇》系列作品的著作权,被告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的两家分公司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刘先生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000元,共计1.5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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