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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影楼员工打架 老板被拘18天
2015-04-09发布
转载自:华商报

  因影楼之间的经济纠纷,双方员工打架,其中一影楼的老板王宝玉被拘留。王宝玉认为派出所执法不公:“处罚决定是15天,却拘留了我18天。”
 

当事人:派出所执法不公

  4月3日,王宝玉介绍,他和妻子在宝鸡经营着一家影楼,妻子的妹妹多年一直参与经营,后来其妹离开影楼另起炉灶,带走婚纱、电脑等物品,和原来影楼产生经济纠纷。去年9月14日,他手下的员工甄某因讨要物品与对方影楼的经理孙某发生肢体冲突,打架之后双方在宾馆协商解决问题。

  “我是接到员工电话后赶到宾馆的。”王宝玉说,当他赶到宾馆了解事情经过时,对方却报案称孙某被绑架,派出所民警赶到宾馆将双方带走。次日,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以王宝玉和甄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殴打并限制孙某人身自由约2小时为由,作出处罚决定,拘留15天,罚款500元。

  
王宝玉说,去年9月14日下午2时,他被带到派出所,次日作出15天的拘留决定,派出所16日才将他送往拘留所,他在派出所被关近3天时间,10月1日从拘留所放出。“拘留决定不合理,我已经向公安部门提出行政复议,让我不能接受的是,派出所执法不公。”王宝玉说。按照法律,派出所关押的时间应该折抵在拘留时间中,而他前后共被关了18天。

  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唐丽丽说,2月9日,她受王宝玉委托向宝鸡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此案调查过程中派出所对王宝玉传唤时间显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对其在派出所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两天多时间进行折抵。并且王宝玉殴打、限制孙某人身自由存在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市公安局:拘留所工作疏忽

  
2月10日,宝鸡市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写道:王宝玉等人因经营影楼发生纠纷,本可通过协商、民事诉讼解决,却采取违反治安管理方式处理,其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在办理此案中,存在部分事实不清,适用依据不准确,部分法定程序不到位等问题。撤销原处罚决定书,责令渭滨分局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月16日,渭滨分局针对宝鸡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再次做出了处罚决定:拘留15日,罚款500元。与之前处罚相同。

  3月23日,王宝玉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再次提出了复议。“市公安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而分局的二次处罚却没有变化,我不认可,派出所最起码要为多拘留的3天做出道歉。”王宝玉说。

  4月8日,渭滨分局政治处主任孙振兴说,王宝玉传唤时间24小时符合程序,这一天不折抵拘留时间,严格算来就多拘留了一天多。原因是拘留所工作存在疏忽,与派出所无关,上级撤销原处罚决定,也主要是因为这一点。但经后来重新调查,拘留王宝玉15天的处罚符合事实,并且追加拘留处罚了其他两名涉案人员,所以单看王宝玉的处罚决定前后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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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员工, 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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