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答疑:摄影师出版作品需得到拍摄对象授权
2015-05-18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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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前年,我在李某经营的影楼拍摄了一套个人写真集,当时我俩并未对写真集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今年年初,李某打算将我的写真照片收入他个人的摄影作品集进行出版。我不同意,李某表示写真集由他自己拍摄完成,不用经过我的同意就可以出版。请问,出版我的写真照片,究竟需不需要我的同意?
答:顾客同影楼的关系,应属于民法中的承揽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照片著作权属于影楼的,他人以著作权法规定之方式使用照片,应事先经影楼的许可。但是,照片还可能涉及顾客的肖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所以,你的写真集涉及你的肖像权,李某要出版你的照片进行营利,需要征得你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