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在摄影圈引起热议的是其中对“肖像权”的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民法典》让摄影人焦虑的地方有两个:一个是,“肖像权”的侵权范围不再是过去的商用了,只要“发表”,包括社交网络、展览等可能没并没有收入的情况,肖像权人就可以主张侵权;另一个是,“肖像权”并不仅仅是指“脸”,而是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甚至是经过影像、雕塑、绘画等再创作后的可识别形象。
热衷于“街拍”“纪实”等类型的摄影师都惊呼:决定性瞬间已***!纪实摄影已***!
说《民法典》对摄影没有影响完全是自欺欺人, 但真正的影响有多大?纪实摄影怎么破?给我们什么反思?下面从“解决问题”的角度做个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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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换个角度看:
即使纪实,抓拍陌生人也没那么重要
讲真,一开始我并没有想到《民法典》会在摄影圈造成如此大的波澜。经过了解,才意识到“抓拍陌生人的决定性瞬间”在大众心目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又经过深入了解,我才知道,其实大众和很大一部分摄影爱好者,“影棚”和“纪实”几乎可以代表“摆拍”和“抓拍”。而对于纪实摄影,许多朋友基本上会和“在街上抓拍陌生人”等同起来。
“在街上抓拍陌生人”“抓住决定性瞬间”“偶发”“巧妙”“高光时刻”这种普遍印象,应是传统纪实摄影的黄金年代确立起来的一种的拍摄方式。特别是马格南图片社的布列松等人,成为在这种摄影语言下影响深远的一批人。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种传统纪实和新闻、报道摄影关系很密切,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就是作为报社雇佣或自由记者供稿。新闻和报道摄影当然需要保证图片记录的真实性、记录性、***性,也由于这些原因,形成了与之相关的摄影美学。
© 亨利·卡蒂埃-布列松
摄影爱好者们当然可以模仿新闻/报道摄影那样去拍照,但问题在于,很多人将这种新闻报道式的拍摄方式看成了纪实的***出路,这才导致了许多人面对《民法典》觉得摄影道路已经被封***了。实际上,我们从摄影史完整时间线中稍作分析,就可以看到相当广的创作光谱。新彩色、新地形、私摄影,乃至很大一部分新纪实,并非以抓拍陌生人为首要任务了。
© 盖瑞·维诺格兰德
换个角度看问题,《民法典》给摄影爱好者带来的束缚其实是一次反思机会,让我们想想这些问题:
-我们摄影的概念是不是过多被新闻/报道纪实的刻板印象所裹挟?
-纪实摄影是否真的只有人物、故事、深刻反映社会问题的路径?
-有注意到“新纪实”吗?
-有注意到“社会风景”吗?
-即便像某些争论一样,不拍人和故事不能算纪实,作为爱好者你是否必须要固守在“纪实”?
新闻记者们拿了拍陌生人的“特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与大家划清了界限——爱好者们,请不要一走上街头就化身为跑新闻的,你还有更多的拍照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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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公共空间创作指南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法典》在倒逼人们在公共空间拍照的摄影语言。“在街头抓拍陌生人”从来都不是在公共空间拍照的***解,纵观摄影史上的经典作品和当下自己工作室的创作,不难看到这些操作:
空景
拍摄空景并非生硬地回避人物,而有一套相应的拍摄理念。摄影从来就不只为“讲故事”而生,即便讲故事,人物更非必须。
空景中我***先想到的李·弗里德兰德花费数十年拍摄的项目《America by car》。他驾驶自己的车在美国各地旅行,在驾驶室中以极其主观和个性的视角,记录下了美国社会的城市和村镇。这种拍摄方式几乎没有包含人在内,却照样能充分反映出社会形态和人的生存状况。
© 李·弗里德兰德(Lee Friedlander)
《America by Car》
在摄影史中,他的这种纪实方式被划归为“新纪实”。新纪实中有许多摄影作品并不在街头猎奇,不代替观众解决问题,而是“提出问题”。
在另一个试验田“新地形”中,空景则更多被实践。“新地形”关注的是人类改造自然,以及社会和自然的关系。
© 罗伯特·亚当斯
© 史蒂芬·肖尔,《不寻常之地》
© 乔·斯滕菲尔德
“新纪实”让纪实摄影从过去那种拿着135相机走街串巷“抓拍陌生人”的快拍方式中走出来,“新地形”则让风景摄影的外延和形式得到扩展。它们二者会共同给我们一种记录公共空间和社会的思路——“社会风景”。这种思路,拍人就不那么重要了。
以下再推荐几位喜欢拍摄街头“空景”的摄影师,我们看看他们记录社会和公共空间的方式:
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拍摄美国社区空景的托德·希多(Todd Hido):
© 托德·希多(Todd Hido)
大桥英儿喜欢用日本空旷城乡环境的自动贩售机讲故事:
© 大桥英儿
摆拍
说到“新纪实”,拍人还是很重要,只不过相比纪实摄影的前辈们,新纪实的践行者更热衷于摆拍。
© 戴安·阿勃斯
要避免拍陌生人法律纠纷,事先“打好招呼”是***稳妥的方式。大众读者其实不太能接受摆拍,许多人认为直愣愣地拍人照片没有“看头”。其实,相对于抓拍人物快拍讨巧大众读者的方式,“摆拍”的慢会更加冷静和客观,给了读者更为全面的信息和自己探索问题的空间。
© 迈克·沃尔夫,中国乡村肖像
© 莱涅克·迪克斯特拉(Rineke Dijkstra)
自拍
好,那如果你就是喜欢以走街串巷快拍的方式拍照的话,还有一个思路可以参考——自拍。真正高妙的自拍不会拍45°大头照,一般都会利用玻璃反射、光影等将自己的形象植入到画面中。这里我想到两个人:
薇薇安·迈尔:
© 薇薇安·迈尔
伊尔克·卡拉曼,他喜欢将自己的形象以影子的方式置入画面中。他曾经获得LensCulture街头摄影奖:
© 伊尔克·卡拉曼
长焦
如果用更长的焦段拍照,也可以在公共空间找到一些特别的,可以避免陌生人肖像权的问题。原因有二:在同样的距离拍摄对象,拍摄的范围会更小;长焦由于有“拉近”的观感,更容易将不同距离的东西叠合在一起,形成混沌叠合的观感。
这种拍摄方式我想到两个人:索尔·雷特和恩斯特·哈斯。
索尔·雷特是新彩色摄影的代表人物,他喜欢用90mm的焦段在纽约街头进行创作。通过叠合、填充、分割、抽离、隐藏、淡化 ,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油画般的,具有抽象表现主义观感的摄影。
© 索尔·雷特
恩斯特·哈斯许多照片有着类似的观感,但他照片中的色彩和光线更具有戏剧化。
© 恩斯特·哈斯
所以,在公共空间摄影所要记录的影像,从来就不天然地要依附于人物,也更从来不是用所谓需要“人文焦距”才能实现。不同的焦距,你可以有不同的观看方式,更可以有巧妙避开肖像权的方式。
模糊化
在公共空间拍照,你还可以对有肖像权风险的人物进行模糊化处理。当然这里指的并不是是生硬地模糊,而是将对人物形象的回避和摄影语言有机结合在一起——既是构图上的考虑,造成特别观感,也***大程度避免了风险。
公共空间的拍照,特别是街头摄影中,喜欢将人物模糊化处理的摄影师想给大家介绍一位马格南摄影师——平卡索夫。
一般它会用长曝光、剪影等方式来达成。
© 平卡索夫
或者可以这样说,“平卡索夫”们从来没有刻意回避肖像,而是在街头找到了自己的风格,恰巧这种风格想塔可夫斯基电影那样,静谧、优美,深沉而充满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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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做守法公民,
也做思维开放的创作者
说民法典对摄影师们完全没有影响也是不可能的,许多摄影师就是靠“陌生人的脸”吃饭的。比如马格南摄影师布鲁斯·吉尔登Bruce Gilden,中国摄影艺术家冯立、街头摄影师刘涛等:
© 布鲁斯·吉尔登
© 冯立
所以,说《民法典》肯定对创作会有更多的限制。法律和创作不同,前者必须理性清晰,符合逻辑,后者则需要柔性和开放,在日趋完善的法律下,用日益封闭的创作思路去碰硬,是完全不行的。虽然现实中大多数人并不太在乎出自己出现在别人的照片中,我们还是建议大家做守法公民。
前段时间许多人讨论的“拍脚也会被认为是可识别特征”“完全不能拍到别人了”“老友旧照肖像权勒索”等,也是做了过度的渲染。直觉来说,这些情况在普遍情况下既非必要,也不可能。法律的专业问题,还需要专业人士来解答,也需要更多判例来为我们做注解。而我们建议大家做的是,在做守法公民的前提下,做思维开放的创作者,从摄影语言的角度找到更合适的拍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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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小结
《民法典》时代,的确给了我们在公共空间拍照一些束缚,但这种情况也倒逼了我们许多反思。本文总结如下:
-在公共空间拍照,并非只有纪实摄影一种;
-纪实摄影重点并非只能“抓拍陌生人”,可以参考“新纪实”;
-“社会风景”也是记录社会的方式;
-反思“拍陌生人”是否为你拍照的必须,反思自己是否对某类摄影有刻板印象?
-构图中有许多巧妙回避肖像权问题的方式;
-回避陌生人肖像不只是妥协,也有可能是全新摄影语言的起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