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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一女士拍千元写真后过敏,摄影店负责人称没问题,消保委介入
2021-09-15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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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王女士向台州临海市消保委投诉:自己在某摄影店购买了一套写真,价值1687元。王女士去店里拍照后,回家卸妆,脸部出现过敏情况。王女士认为,过敏是因为商家化妆师在给其化妆时使用的化妆品较差导致的,要求商家退款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临海市消保委的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第①时间前往商家进行核查,该摄影店负责人表示,该店使用的化妆品都是从正规渠道购入,化妆使用的工具也都经过清洗消毒。此前,他们店里从没发生过这样的情况。

 

  王女士表示,她当天除了去过该摄影店,没去过其他任何地方,也没有吃过任何过敏性的食物,她认为摄影店要承担主要责任。

 

  ***终,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协调沟通,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该摄影店退还王女士部分写真费用1249元,并支付医药费169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摄影店需承担相应的合理赔偿责任。

 

  消费警示

 

  临海消保委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每个人对化妆品的耐受程度不一,在购买使用前,要做好过敏测试,如果是过敏体质,可以选择自己的化妆品。经营者也应切实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根据产品注意事项,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化妆品。

 

  同时,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可及时拨打12345,向当地消保委进行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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